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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宁波市奉化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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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起草背景

近年来全国各地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越来越严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针对宁波市奉化区当前城市化发展和公共安全形势,对规范和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非法经营燃放、遏制重大安全事(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提出该公告。

二、方案制定依据

1.《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1月1日生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协调、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06年11月30日生效)第三条: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三、 公告主要内容

1、奉化区中心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简称“双禁区”):(一)锦屏街道城里厢区域。具体范围:东至锦屏南路,南至城基路,西至城基路和朝阳路,北至体育场路;(二)锦屏街道西岸村区域。具体范围:东至桥西岸路,南至惠政路,西至广平路,北至岳林路。

2、禁止在第一条规定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及其25米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一)24m以上高层建筑;(二)旅游景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区域(包括加油加气站);(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七)文物保护单位,中国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岩头村、青云村、栖霞坑村、条宅村、西坞古村、马头村、董家村、大堰村)。

3、禁止在溪口镇银凤广场1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何叶

联系方式:0574-89285386

政策原文: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