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21-116929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 安全,消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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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政告〔2021〕14号 | 发文日期 | 2021-06-25 | 成文日期 | 2021-06-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FHD00-2021-0006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现就奉化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公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双禁区”):
(一)锦屏街道城里厢区域。具体范围:东至锦屏南路,南至城基路,西至城基路和朝阳路,北至体育场路。
(二)锦屏街道西岸村区域。具体范围:东至桥西岸路,南至惠政路,西至广平路,北至岳林路。
二、上述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及其25米距离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24m以上高层建筑;
(二)旅游景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区域(包括加油加气站);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文物保护单位,中国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岩头村、青云村、栖霞坑村、条宅村、西坞古村、马头村、董家村、大堰村)。
三、溪口镇银凤广场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公告自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