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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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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影响日益突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引起了省、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生态环境部等十一个部委联合发布《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中明确: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1年以来,我分局积极运用宁波市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以及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截至目前,已完成申报2674辆,上牌2590辆。上述工作的开展,为我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4.《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5.生态环境部等十一个部委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

6.《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

7.《宁波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甬气办〔2019〕9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非道路移动设备。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实施时间和区域

自2021年12月31日起,顺时针从四明路-机场南路-宝化路(近期含金海路-金钟路,远期规划宝化路东延)-锦奉大道构成的封闭圈范围内(具体见附件),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三)有关要求

1.在高排放禁用区范围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可以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完成申报登记工作,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还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生态环境部门将联合其他主管部门对禁用区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巡检抽查工作,对非道机械的申报登记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抽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生态环境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机械使用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后续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工程机械的使用管理。

3.实施时间:根据工作安排,通告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

解读人:王忠旺、江崃

联系方式:0574-88586085, 0574-88524344

政策原文: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