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21-117126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 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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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政告〔2021〕15号 | 发文日期 | 2021-06-29 | 成文日期 | 2021-06-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FHD00-2021-0005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奉化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实施区域
顺时针从四明路—机场南路—宝化路(近期含金海路—金钟路,远期规划宝化路东延)—锦奉大道构成的封闭圈范围内(不含边界道路),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三、申报登记与标志核发
在本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可通过受理窗口或网上申报平台(微信小程序“浙江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环保平台”)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识别标志,并将识别标志固定于显著位置。
四、有关要求
(一)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完成申报登记外,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还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督促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未申报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进场作业。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予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监管制度。
本通告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奉政告〔2021〕15号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