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21-118874 | 组配分类 | 决策预公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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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07-14 |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和《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21〕2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并向社会公示。
本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8月13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与本单位联系。
联系人:董明杰,联系方式:88500029。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4日
宁波市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补助奖励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和《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21〕2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锦屏、岳林街道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方桥、江口街道每月每平方米18元,溪口镇、莼湖、尚田、萧王庙、西坞街道建成区每月每平方米18元、其他范围每月每平方米16元,大堰镇、裘村镇、松岙镇每月每平方米16元。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4平方米的,按54平方米计算。
(三)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给予补偿。
2.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补偿。
(四)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2.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其中,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5,工业、仓储用房以及教育和交通等其他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二、房屋征收补助
(一)货币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补助:
1.住宅房屋为25%。
2.商业、办公用房为20%。
3.工业、仓储用房为30%。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对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以及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高层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五)改作非住宅用途的补助
征收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征收范围公布前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其他用途合法建筑,且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可以证明其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其底层实际用于商业经营部分的房屋(进深不超过12米,超过12米按12米计算),按商业用房与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比准价差价的30%给予补助,商业用房价格低于住宅房屋价格的不予补助。
三、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四、其他
(一)本规定中所称的承租人,是指《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承租人。
(二)本规定所称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主体房屋、阁楼、装修、附属物和超标准容积率土地的评估价值。
(三)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20年5月5日起施行的《宁波市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奉政发〔2020〕1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7月14日至8月13日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公众意见。特此说明。
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