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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2-109576 组配分类 区府办文件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奉政办发〔2021〕70号 发文日期 2022-01-24 成文日期 2022-01-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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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9日

宁波市奉化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1.5应急预案体系

1.6应急工作原则

2事故风险概述

3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3.2区指挥部办公室

3.3事故现场指挥部

4预警及信息报告

4.1预防

4.2预警

4.3信息报告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5.2先期处置

5.3预案启动

5.4现场处置

5.5扩大应急

5.6应急结束

6信息公开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

7.2总结评估

8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8.2物资保障

8.3技术保障

8.4救援队伍保障

8.5资金保障

9应急预案管理

9.1应急预案培训

9.2应急预案演练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9.4应急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原劳动部令第4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

《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16〕139号)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浙安监管应急〔2009〕135号)

《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甬安监管应急〔2011〕3号)

《宁波市奉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奉政发〔2013〕9号)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的坍塌、放炮、车辆伤害、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容器爆炸、火药爆炸、火灾等各类事故和自然灾害。

1.4事故分级

根据矿山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参照国家及宁波市政府对矿山事故的分级标准,奉化区矿山事故分为以下三级:

(1)重大(I级)矿山事故

造成10人(含)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2)较大矿山事故(II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被掩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矿山事故。

(3)一般矿山事故(Ⅲ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被掩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矿山事故。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5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奉化区应急预案体系中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该专项预案体系由《宁波市奉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预案、矿山企业的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组成。

本预案衔接的上级预案是《宁波市奉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施科学指挥,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迅速按照预案实施应急工作,处置矿山事故。根据矿山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部门联动、政企配合。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有效落实部门联动的应急救援机制,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与企业密切配合,快速响应、正确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充分依靠公安、自规、安监、交通、卫生、市场监管、供电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2事故风险概述

奉化区现有5家经营性矿山企业,分布于以下镇(街道):莼湖街道、裘村镇、松岙镇。

本区矿山事故预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坍塌、放炮、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触电、容器爆炸、火药爆炸、火灾事故和自然灾害等。风险分析如下:

(1)坍塌事故:露天矿山在开采过程中,由于岩层松脱、放炮等原因均易造成山石脱落,甚至形成坍塌,导致人员伤亡。

(2)放炮事故:爆破开采过程中,若爆破操作及盲炮处理不当、爆破器材管理不当,可能引发爆破伤亡事件,直接导致人员伤亡,并可能引发山石迸溅打击等二次事故。

(3)高处坠落事故:凿岩、挖装等高处作业中,由于管理指挥不当、防护措施不力、挖掘机、装载机等机械设备在小工作台面运行、岩层剥落会引发此处工作人员坠落、伤亡。

(4)机械伤害事故:露天矿山配备有挖掘机、装载机等工程机械,还有破碎设施,因此可能造成机械伤害事故。

(5)物体打击事故: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它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或设备,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

(6)车辆伤害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指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坠落、挤压伤亡事故。

(7)触电事故:露天矿山有破碎设施、变压器、配电室等,如操作不当、设备设施漏电、遭雷击等会发生触电事故。

(8)容器爆炸:凿岩使用的压缩空气、焊割使用的气瓶等设备,因贮存在容器内的有压气体或液化气体解除壳体的约束,迅速膨胀,瞬间释放出内在能量,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

(9)火药爆炸:爆破使用的火药因保管或装药错误引起的失控爆炸。

(10)火灾事故:矿山火灾,是指矿山企业内所发生的火灾。

(11)自然灾害:本地区存在的自然灾害主要是台风、暴雨。台风、暴雨易导致坍塌等事故。

3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设立区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3.1.1 区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管委会、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国网奉化供电公司和相关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办事处)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3.1.2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防范和应对有关矿山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根据事故发生和发展状况,确定有关矿山事故的等级及响应级别,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统筹组织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指挥、协调事发地有关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做好有关矿山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4)指挥、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分析研究矿山事故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

(6)负责一般、较大、重大矿山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宁波市政府给予支持,并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3.1.3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矿山事故报告;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为区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响应;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专家技术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根据区政府授权组织矿山事故调查处理。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新闻的报道;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3)区经信局:负责组织重要物资和能源的应急加工,参与调运计划编制和调运具体工作。

(4)区公安分局:实施现场警戒和交通管理;维护事故现场和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协助鉴定死亡原因;负责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

(5)区民政局:会同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

(6)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7)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8)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和急救车辆,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实施伤员的现场抢救、转运和后续救治;负责事故现场卫生防疫;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9)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

(10)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提供事故矿山企业有关技术资料;参与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参与事故的调查。

(11)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矿山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测定事故的污染区域、污染程度等,提供相关生态环境分析技术支持;负责报送环境污染信息。

(12)区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其他气象资料。

(13)国网奉化供电公司: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

(14)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协助区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3.2区指挥部办公室

3.2.1区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3.2.2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区矿山事故应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2)汇集、上报矿山安全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3)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落实相关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政府、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

(4)指导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宣传工作。

3.3事故现场指挥部

事故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总指挥指定。事发地政府(办事处)以及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开发区管委会、事发地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3.3.1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3.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及时向区指挥部汇报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5)经区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3.3.3现场救援工作组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成立以下工作组,由各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相关主管部门牵头。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沟通。由区应急管理局为牵头部门。

(2)现场抢险组:负责抢险灭灾,抢救被围困人员等应急处置。由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成,区公安分局为牵头部门。

(3)安全保卫组: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由区公安分局、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成,区公安分局为牵头部门。

(4)环境监测组: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域。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为牵头部门。

(5)后勤保障组:负责物资和电力保障。由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牵头部门。

(6)医疗救护组:负责人员救护,医疗保障。由区卫生健康局为牵头部门。

(7)专家技术组:负责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组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为牵头部门。

(8)新闻报道组:负责事故新闻、应急公告发布。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组成,区委宣传部为牵头部门。

(9)善后处理组:负责现场清理,善后处理。由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相关保险机构组成,区民政局为牵头部门。

(10)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和处理。由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成,区应急管理局为牵头部门。

4预警及信息报告

4.1预防

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矿山事故预防工作,坚决遏制矿山事故发生。

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制定完善本辖区、本企业的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并根据矿山事故的变化和演练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根据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完善应急信息网络,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急救援预案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周密细致的演练计划。演练过程中要认真检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演练结果要及时总结。

4.2预警

4.2.1预警

依据矿山实际情况研判,有必要时发布预警,分为黄色和红色两个预警级别。

(1)黄色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发布黄色预警。

①有关部门发布台风、暴雨、暴雪的蓝色、黄色预警以及大风的黄色预警时。

②所属矿山隐患排查时发现的各类事故征兆。

(2)红色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发布红色预警。

①有关部门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大风的橙色、红色预警时。

②所属矿山存在瞎炮、盲炮或发生大面积塌方等危险等级Ⅱ级以上。

③相邻地区发生重大矿山事故(Ⅰ级)。

4.2.2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安全隐患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主要发布程序有会议通知、内部短信等。

4.2.3预警的发布和解除

黄色预警由副总指挥发布和解除,红色预警由总指挥发布和解除,发布和解除形式有召开会议和电话通知等。当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不在时,由指挥部其他成员依次代替发布或解除。

4.2.4预警响应

(1)黄色预警:区指挥部与矿山企业的通信设备要处于开通状态。督促所属矿山加强领导带班,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及时报告。督促所属矿山安全管理员严格制止并纠正违章施工现象,尽快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密切关注自然灾害,做好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2)红色预警: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有关人员高度关注危险源及自然灾害动态,带班负责同志要主动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值班和监测密度。必要时,督促所属矿山停止爆破作业和高处作业等。

4.3信息报告

(1)发生矿山事故时,事故单位应迅速通过110、119、120等紧急求助电话以及政府部门公布的专线电话,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汇报事故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发生时间、详细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事故矿山应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

110、119、120等接到事故报警后应迅速报告区指挥部。

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判断是否需要启动本预案,如需启动则应当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并按事故报告规定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等单位报告。

(2)区应急管理局在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续报最新情况。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奉化区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

(1)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由宁波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全力组织救援。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①造成10人(含)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超出奉化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矿山事故。

③宁波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矿山事故。

(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由奉化区政府组织实施,区政府启动本预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被掩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矿山事故。

②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矿山事故。

(3)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由企业组织实施,同时,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Ⅲ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被掩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矿山事故。

5.2先期处置

发生矿山事故时,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作为第一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有关信息;提供相应的救援装备和救援力量。

区指挥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快速调度公安(交警)、卫生、环保等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区指挥部人员到场后,立即接管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权。

5.3预案启动

(1)根据矿山事故的性质及发展趋势,由区应急管理局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通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2)总指挥确定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同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

(3)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5.4现场处置

根据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视情况建立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现场抢险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若干专业救援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5.4.1处置措施

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原则上应按以下处置程序进行:

(1)安全保卫组应立即对事故企业周边300m范围内实施警戒,并对沿边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有序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发现场,防止因逃生而引发新事故。

(2)综合协调组应及时收集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涉及或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供区指挥部决策参考,及时把区指挥部制定的事故处置方案、发布的应急救援命令、信号迅速传达至各专业救援组,并协调各专业救援组的抢险救援工作。

(3)专家技术组应尽快组织矿山和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区指挥部应立即召集各专业组负责人,就掌握的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

(5)现场抢险组应按照指挥部确定的处置方案,采取灭火、拆除、防爆、防塌陷、防触电等相应措施,进行抢险救援。

(6)医疗救护组应迅速安排救护车辆和医护人员赶赴现场抢救伤员,及时开展现场救护等工作,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治疗,并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5.4.2事故现场要求

(1)现场指挥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2)救援车辆应服从指挥部的调度,并按现场交通管理人员的要求行驶和停放。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5扩大应急

(1)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长应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区指挥部认为必要,由总指挥向上级(宁波市政府)报告,请求启动相关预案。

(2)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后,指挥权移交上级应急指挥部门,本区应急力量全面配合,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6应急结束

(1)矿山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①事件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②事件现场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③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④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结束程序

应急结束应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Ⅲ级响应由区企业或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决定,Ⅱ级响应由区指挥部决定和宣布应急状态的解除。

I级响应的结束,由宁波市政府发布了应急救援处置终止指令后,本预案的应急救援自动随之终止。

6信息公开

奉化区矿山事故的信息发布应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矿山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具体按照《宁波市奉化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新闻发言人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宁波市奉化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事故的实际情况指定。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奉化区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组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7.2总结评估

矿山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现场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并及时上报。

8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信息库,每年至少确认一次,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领导及联系电话变更时,要及时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畅通。

8.2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和矿山企业要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技术设备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和设备到位。

8.3技术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高校、科研单位和矿山专家,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设备的研究,组建专家技术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8.4救援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和矿山企业要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确保矿山事故发生后救援力量到位。

8.5资金保障

区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处置矿山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9应急预案管理

9.1应急预案培训

9.1.1宣传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督促矿山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要及时公布矿山应急预案信息,宣传解释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增强从业人员的事故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9.1.2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9.2应急预案演练

9.2.1演练要求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各相关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矿山企业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不同性质、规模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和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需要改进的措施等。

9.2.2演练总结

演练结束后应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现场指挥部做好总结。

9.2.3演练评估

每次应急演练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对演练情况进行小结和评估,涉及的各部门应配合总结评估。根据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出来的问题,以及实际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各部分或整体能有效的付诸行动,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9.3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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