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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宁波市奉化区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引号 113302837369622371/2022-113548 组配分类 决策预公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2-03-24

    为贯彻落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建立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加强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办拟定《宁波市奉化区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本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3月24日至5月7日(共3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请与本单位联系。

    联系人:卓杭勇,联系电话:88922805。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24日

    宁波市奉化区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

    无害化处理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建立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加强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以下简称病死动物及产品),包括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的病死动物及产品和行政执法部门处置的动物及产品。

    本办法适用于对上述病死动物及产品的收集、暂存、运输、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畜禽及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有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动物及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

    第四条 下列畜禽及其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

    (二)经检疫不合格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三)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

    (四)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

    (五)死胎、木乃伊胎、胎衣等;

    (六)行政执法部门处置的动物及其产品;

    (七)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户)、屠宰场、交易市场、动物无害化处理承接主体等场所负责人是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应主动履行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责任。

    (一)动物无害化承接主体是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营管理责任单位;

    (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营监督管理;

    (三)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行政执法局等按部门职责配合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 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原则,以场户送交、集中处理为主,大型养殖场、畜禽批发市场和屠宰场自行处理为补充。鼓励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畜禽养殖保险联动,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畜禽养殖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

    第二章 运营机制

    第七条 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按照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给病死动物无害化企业处置,以企业经营管理、职能部门监管的市场模式运营。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根据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布局、养殖量和死亡量等因素,指导建立病死动物及产品收集体系,合理布设镇(街道)收集点和规模场暂存点,明确管理责任。收集(暂存)点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动物及产品进出、交接进行监控,收集(暂存)点应当建立清洗消毒制度,规范开展清洗消毒,详细记录有关信息,建立场地和人员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 各镇(街道)负责监管辖区内病死动物及产品统一收集、移交,落实专人具体做好病死动物收集、移交数量的核实和信息上报;负责镇(街道)病死动物收集点的正常运营,监督收集点做好相关台账记录。

    第十一条 镇(街道)收集点负责将本辖区内的病死动物及产品及时收集并运送到冷库暂存,做好病死动物及产品收集时间、数量(病死动物产品重量)等收集管理明细台账和移交、消毒等工作记录,并相对分开存放能繁母猪(种公猪)。

    第十二条 设暂存点的规模场(屠宰场)业主负责本场病死动物及产品的收集和暂存,做好病死动物及产品收集、保存、移交等记录,能繁母猪(种公猪)应相对分开存放。暂存点暂存的病死动物在转运过程所需人力由业主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 病死动物及产品收集到一定数量后,收集点管理人员、暂存点业主应及时向所属镇(街道)专职人员报告,镇(街道)专职人员向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申请清运,并通知保险查勘人员。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调度安排病死动物专用回收车。病死动物及产品从收集(暂存)点向回收车移交过程应在承保公司、运输装载人员、镇(街道)专职人员、收集点四方管理人员见证下进行,填写病死动物及产品移交清单,经四方签字确认后完成。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委托第三方负责将全区各收集点和暂存点储存的病死动物及产品按规定要求和规定路线转运至病死动物无害化企业并集中无害化处理,区农业农村局应与病死动物无害化企业签订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受委托方要做好无害化处理台帐,在进场处理前称重并做好记录,保留视频监控影像二个月。按时提供相关处置汇总表和每车次称重磅单。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实行政策性能繁母猪、生猪、家禽养殖保险理赔与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挂钩运营工作。

    第三章 处理补助

    第十六条 收集(暂存)点负责病死动物及产品的收集,购买社会服务中标单位负责病死动物及产品的运输,病死动物无害化企业负责病死动物及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按以下结算标准结算费用,中央、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补助经费:

    (一)镇(街道)收集点和规模场暂存点收集病死猪,补助10元/头。

    (二)区农业农村局购买社会服务中标单位承接病害动物及产品从各镇街道收集点和规模场暂存点转运至病死动物无害化企业,运输费来回1500元/车次,原则上每车次装运病死猪不少于3吨。

    (三)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病死动物无害化企业处理病死动物及产品,处理费3.3元/公斤(含税),每年按市场价格调整,具体由区农业农村局与病死动物无害化企业协商确定。

    (四)养殖环节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52元/头,其余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五)区农业农村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

    第四章 监管机制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按规定要求实行病死动物及产品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补贴资金。区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具体监管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联合农业农村局逐级向上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安排区级配套资金,监督补贴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属地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负责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数量核定,上报区农业农村局。每个镇(街道)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收集点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对镇(街道)收集点和规模场暂存点的补助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发文,每季度一次,下达到各镇(街道),再由各镇(街道)拨付,确保专款专用。

    病死动物及病害畜禽产品的运输、处理费用由区农业农村局与相关单位按实按协议结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病死动物及产品经无害化处理承接主体或经认定的大型养殖场自行无害化处理,必须经监管部门确认才能享受补贴资金,镇(街道)自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自筹解决。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照处理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规定处理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要求,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第二十三条 养殖场(户)、镇(街道)收集点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等工作,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国家补助经费,不得违法出售病死动物及产品。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补贴标准政策如有调整,按调整政策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奉政办发〔2016〕99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奉化区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3月24日至5月7日征求公众意见,收到群众3条反馈意见。

    1、有群众提出,能繁母猪的价格高,能繁母猪死亡造成的损失大,要求能繁母猪死亡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提高,本办法征求的意见是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补贴,是专门用于无害化处理的补贴,部、省、市各级规定,能繁母猪与其他生猪的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一样,所以不予采纳。

    2、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解释主体应该是区政府办公室。(该结果采纳)

    3、文件内表述规模养殖场所设为暂存点,同时对暂存点约定了义务,对规模养殖场所增加义务是否有上位依据。(采纳,已经修改为鼓励规模养殖场所设置暂存点,并且给予相应财政补助,保障规模养殖场所的权利义务)。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