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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742197906J/2022-112630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奉亩均办〔2022〕2号 发文日期 2022-04-07 成文日期 2022-03-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经信局

奉化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3.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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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能耗双控部署做好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宁波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3.0版》等文件精神,突出“亩产论英雄、创新论英雄、能耗论英雄、碳效论英雄”的评价导向,结合省、市碳达峰碳中和以及能耗双控工作要求,对全区“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有关事项做进一步调整和规范。

一、评价对象

全区范围内规上工业企业、拥有或实际使用工业土地的经营主体(含企业、自然人、其他组织等)。原则上按以下三类经营主体,分别开展评价。

(一)规上工业企业

列入评价年度统计目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规下工业企业

1.拥有工业土地使用权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2.租用土地面积在3亩(或租用厂房面积按容积率折算成占地面积在3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三)其他经营主体

除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企业外,拥有或实际使用工业土地的经营主体(含企业、自然人、其他组织等)。

二、评价方式

鉴于经营主体存在形式的多样性,纳入综合评价对象的经营主体按以下原则进行评价:

1.规上工业企业、占用土地(含租用厂房建筑面积按容积率折算后)3亩及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原则上按企业单独评价。评价时,以其实际用地作为评价面积。评价面积计算公式详见附件“企业”评价法。

2.拥有工业土地使用权证的其他经营主体原则上采用地块为单位进行评价,对“一企多地”的企业原则上采用所有宗地合并的形式进行评价。评价时,以所有登记面积作为评价面积,原则上以该经营主体所有宗地上实有工业企业的工业经济数据之和为评价数据。评价面积计算公式详见附件“地块”评价法。

3.对工业型集团企业可采用集团公司下辖所有公司(含工业销售、贸易等公司)合并进行评价;制造类小微园区经营主体可按“地块”进行评价。

三、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标设置

评价指标按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企业、其他经营主体进行分别设置。其中:

1.规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等六项。

2.规下工业企业、其他经营主体评价指标:亩均税收。

(二)指标基准值

规上工业企业六项评价指标的基准值原则上参照区域内规上工业企业该项指标近3年平均值的1.5倍来确定。基准值根据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由区亩均办根据实际公布。2021年度规上工业企业六项指标基准值设置为:亩均税收45万元/亩、亩均增加值140万元/亩、单位能耗增加值4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增加值1500万元/吨、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人、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4%。

(三)指标权重

规上工业企业六项指标权重设置为:亩均税收40%、亩均增加值20%、单位能耗增加值10%、单位排放增加值5%、全员劳动生产率10%、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15%。

(四)得分计算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指标基准分的2倍,最低为零分。其中,①单位能耗增加值:主体能耗数据为0或为负数的得最高分,增加值数据为0或负数的得0分;新升规等企业能耗数据空缺的,得基准分;②单位排放增加值:如主体无排放数据(或数据为0),得基准分,如主体上年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违规排放等行为受到惩处的,则得0分。

计算公式为: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企业各指标值/各指标基准值)×权数+加分-减分

(五)结果分类

结合奉化区实际,开展分行业评价。根据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档。其中,规上工业企业按高端装备、汽车零部件、关键基础件(气动)、时尚服装、电子信息、智能家电、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命(医疗)健康等行业进行排序(若企业所属多个行业,则在各行业单独评价,选取评价等级最高的作为最终确定的评价等级),规下企业(主体)不分行业。原则上:

1.规上工业企业

A档企业占比20%左右,B档企业占比40%左右,C档企业占比35%左右,D档企业占比5%左右;

2.规下工业企业、其他经营主体

按亩均税收水平直接确定四档分类。其中:A档为亩均税收20万元(含)以上;B档为亩均税收8万元(含)-20万元(不含);C档为亩均税收1万元(含)-8万元(不含);D档为亩均税收1万元(不含)以下。根据年度情况将适时动态调整。

四、调整规则

全区统一设置过渡期、一票否决、升档、保档、降档、限档、加分、减分等调整规则。加分总分不得超过20分。除加减分外,企业只能选择其他4类调整规则中的一种进行调整。对既符合升档、保档条款同时又触及降档、限档的企业,原则上实行降档、限档。对“一票否决”的调整事项不能再适用加分。升档原则上只升一档,不得跳档,不设定针对A档的保档。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原则上可设置过渡期:

(1)新取得工业用地建设项目设置3年过渡期,如果项目建设期超过3年的,按土地出让合同期约定期限进行过渡。通过企业之间转让或司法拍卖首次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设置1年过渡期。如过渡期内的土地或厂房存在出租情况,不再设置过渡期。

(2)首次升规上企业设置1年过渡期。

(二)升档。评价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评价分类时除A档外上升一档:

工业增加值超过5000万元且税费实际贡献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保档。评价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评价分类时原则上不低于B档:

(1)农副产品季节性加工企业;

(2)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培育企业、“小巨人企业”;

(3)市级及以上单项冠军培育(示范)企业;

(4)省级“隐形冠军”企业;

(5)获评市级以上企业研究院的企业

(6)“小而美”苗子企业;

(7)符合奉化产业导向的重点培育企业、产业链重点环节企业;

(8)新成立未满3年的企业。

(四)限档

(1)税费实际贡献300万元以下或亩均税收低于区属规上企业平均水平的规上企业,评价分类时原则上不高于B档;

(2)拥有工业土地使用权证的,出租给非工业经营主体的土地面积占比超过20%的企业(经营主体),评价分类时原则上不高于B档;

(3)信用登记为B级及以下的企业(经营主体),评价分类时原则上的不高于B档;

(4)当年R&D经费支出为零的企业,评价分类时原则上的不高于C档;

(5)亩均税收低于宁波市定低效企业标准的(因设备技改投入等重大项目出现税收异常的除外),评价分类不高于C档。

(五)降档

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含消防)、食(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税收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被惩处的企业,评价分类时除D档外下降一档。

(六)一票否决。符合下列条件,原则上直接列入D档:

(1)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满五年实际用地2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经营主体);

(2)低于宁波市定标准的企业(地块)。2021年评价市定标准为亩均税收1万元,以后每年根据调整公布;

(3)存在落后产能且整改后仍不达标企业。经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认定为“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拒不整改、整改无望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

(4)属于评价对象却拒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数据或瞒报、故意漏报及逃避评价的企业,或在评价中因弄虚作假享受政策的企业。

以上类型企业不占用D档企业比例。

(七)其他情况

电厂、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企业(经营主体)、列入市重点推进项目的企业(经营主体)、过渡期内企业(经营主体),可不实施评价,按不低于B档执行差别化政策。

五、评价工作流程

评价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进行动员部署、提出初步名单、用地调查核实、数据交换校核、进行初评公示、完成终评公告、印发分档结果、实施结果应用等规定动作。

(一)12月31日前区亩均办完成下一年度评价工作部署,提出具体到各部门、镇(街道)、开发区的亩均改革任务清单,明确各单位任务内容、完成的时间节点。同时各镇(街道)、开发区向区亩均办上报工作联系人、分管领导相关信息。

(二)1月31日前完成用地调查核实,用地调查核实结合“提出初步名单”工作同步进行。对有异议的企业用地情况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和申请,并由资规部门协同管辖镇、街道(开发区)上门丈量核实。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制定措施加强对出租、租赁情况的掌握和管理。对用地调查中不配合、不提供以及弄虚作假的主体应制定相应措施加强管理。调查核实中,企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和用地情况分别由各镇(街道)、开发区、资规部门负责。企业(经营主体)用地情况在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原则上公示结束后,企业(经营主体)用地情况不予调整。

(三)2月18日前区级部门完成数据交换,各部门应于2月28日前完成评价对象的数据校核、汇集。“一地多企”、集团公司和“一企多地”在用地调查核实、数据交换校核阶段,所涉及经营主体(地块)不合并,均保持主体和地块各自的独立性分别进行数据校核和匹配。合并评价的做好备注以便清查。

(四)3月10日前完成初评公示,以“一企一单”形式,灵活运用平台、短信、信函或邮件等多种方式完成向主体的数据公示,各镇(街道)、开发区需告知和督促被评价主体在7日内上报相关问题、提供证明材料进行纠偏,逾期可不予纠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各职能部门为主负责数据疑议处理和纠偏,确保纠偏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五)3月21日前完成终评公告,综合评价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并在区政府网站或当地报纸等媒体公告。原则上3月31日前印发分档结果文件,为进行结果应用提供依据。

(六)严格落实《宁波市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要求,积极对经营主体、宗地、平台实施差别化用地、用能、排污、财政激励约束等政策。原则上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分档结果印发后次月1日开始执行,2021年作为过渡期,执行至下一轮分档结果印发当月底。2022年起,原则上执行时间为一个年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主体责任落实。经信局牵头负责工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牵头负责工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建立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市、区、镇(街道)、开发区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区经信局负责综合评价统筹协调工作;区发改局负责提供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下的企业(经营主体)名单;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企业(经营主体)土地面积的提供、核实、纠偏和确认;区统计局负责提供评价相关分析数据;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污染物排放相关数据及企业环保违法违规情况;区税务局负责提供评价企业行业代码、税收数据及企业税收违法违规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食(药)品安全及知识产权方面违法违规情况。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宁波市工业领域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数据汇集工作方案》(甬亩均办〔2019〕3号)和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的要求,加强数据统计、核实和上报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

(二)加强督察管理。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经信局随机对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对企业通过虚构租赁合同等方式,人为缩小评价面积或虚增经济数据以提高亩均产出的行为,一经查实直接列入D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开展低效整治。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低效企业名单,通过专项辅导、税收风险管理和重点整治,全力提升区域亩均效益。2022年低效企业标准为:规上工业企业近两年亩均税收5万元/亩以下、规下工业企业近两年亩均税收1万元/亩以下,以后逐年提高标准。同时,结合碳达峰碳中和以及能耗双控要求,按照省亩均办要求,落实高耗低效企业整治。

(四)实施差别化政策。根据《宁波市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对经营主体、宗地、平台实施差别化用地、用能、排污等政策。对应评价但漏评的企业,按补评得分比照相应得分档次进行定档。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奉化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版》(奉亩均办〔2021〕1号)同时作废。

涉及评价对象、评价指标、得分计算、结果分类、低效企业标准等,如省市有新的要求则从新。


宁波市奉化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代章)

2022年3月23日

附件

“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有关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

一、指标说明

(一)评价面积

评价面积是指同一评价主体(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等)拥有的实际用地的面积,在无法调查清楚实际用地面积的情况下,以其登记面积或实地丈量的面积为准。

1.评价面积计算公式

(1)“企业”评价法的计算公式:实际用地面积=已登记宗地面积+事实用地+租赁面积+非工业用地但实际用于工业生产的用地面积—出租面积—新增面积—新减面积。

(2)“地块”评价法的计算公式:实际用地面积=已登记宗地面积+事实用地+非工业用地但实际用于工业生产的用地面积—新增面积—新减面积。

规下工业企业(经营主体)采用“地块”评价方式时,出租给规上工业企业的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同时该地块上规上工业企业的经济数据不计入。

2.已登记宗地面积:指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中已登记在主体名下的全部工业土地面积,即为有证工业用地面积,包括正在做拍卖、转让等工作但还未完结所有手续的工业用地。

3.事实用地:指在登记用地以外,对因私自围垦、填埋、代征等各种情况和历史原因已形成(包括未办证)的事实用地(含合法、非法)。

4.租赁面积:指在已登记宗地、事实用地外,依法再向其他主体租赁的土地面积(租赁厂房面积应根据容积率换算为土地面积)。

5.非工业用地但实际用于工业生产的用地面积:指土地地类(用途)为办公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等非工业用地但实际用于工业生产的土地面积。

6.出租面积:指主体依法将自有土地(厂房)出租给其他主体的土地面积(出租厂房面积应根据容积率换算为土地面积)。

7.新增面积:指已登记入证但还处于3年保护期(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的土地面积。

8.新减面积:指因征收、已拍卖或转让等原因事实上已不再占用但还尚未从土地证登记面积中减扣的土地面积。

(二)税费实际贡献数

指企业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不考虑税费所属时间,按入库时间取数)。如全省有新的统计口径则从新。

1.“实际入库数”中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个人所得税仅指个人合伙和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产生的税款。

2.为了更加真实反映企业当期产税能力,对部分税种实施还原,主要还原税种及口径如下:

(1)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退”:针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占比大、对经济和就业拉动作用大的实际,将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退”进行还原,视同企业实际缴纳了税收。

(2)政策性减免退税:政策性减免退税仅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和先征后退优惠。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主要是针对软件开发、资源综合利用、残疾人就业等国家鼓励项目给予税收优惠,评价时对税收按“实际贡献”予以还原。

(3)缓缴税收:缓缴税收只包括当年办理的,不包括当期入库的以前年度的缓缴税收。当期入库的以前年度税款已经计入以前年度的税费贡献。

(4)增值税留抵退税:企业增值税出现负值时,主要是税务部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等产生,在统计税费实际贡献时不考虑增值税留抵退税,即对留抵退税不扣减入库税收。

(5)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额: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额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申报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额。

(三)增加值

为收入法增加值,评价时采用快报值,含本年折旧、应付职工薪酬、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利润;在分析各区县(市)、各行业等“亩均效益”指标时采用年报值,年报值在《工业企业成本费用(成本费用调查单位填报)》(B103-2表)中获取。

(四)等价综合能耗

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消费合计均取自于《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综合能源消费量取自补充资料“综合能源消费量(48)”;电力消费合计取自表第33行第4列;电力投入、电力产出均取自于《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205-2表);火力发电投入取自表第40行第3列;电力产出取自表第33行第11列。

(1)当没有发电时:等价能源消费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消费合计*(上年度等价折标系数-1.229)

(2)有自发电但不够自用并且还在外购电:等价能源消费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消费合计-电力产出)*(上年度等价折标系数-1.229)

(3)有自发电除自用外还有对外供电:等价能源消费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消费合计-电力产出)*(火力发电投入/电力产出-1.229)

火力发电投入:是指火力发电的全部能源投入,单位为吨标准煤;发电均指火力发电。

(五)营业收入、平均用工人数

该指标采用统计快报值。

(六)R&D经费支出

该指标采用统计快报值(可用研发费用替代)。

(七)污染物排放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值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汇集,现阶段采用环境统计量、排污许可量或排污权核准量,待排污许可证全覆盖后,统一采用排污许可证登载的排污许可量数据。主要污染物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四项指标。

在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时采集的情况下,各地可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其他可反映企业生态环境影响状况的指标进行评价。

二、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费实际贡献数÷用地面积。

(二)亩均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增加值=增加值÷用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准煤)

单位能耗增加值=增加值÷等价综合能耗

(四)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污增加值=增加值÷污染物排放量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增加值÷平均用工人数

(六)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单位:%)

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R&D经费支出÷营业收入

奉亩均办〔2022〕2号奉化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3.0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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