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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7369622371/2022-113966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字号 奉农〔2022〕64号 发文日期 2022-05-13 成文日期 2022-05-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实施农业“双强”行动加快推进“4566”乡村产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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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推进乡村产业发展,高质量建设绿色都市农业强区,延伸乡村产业链条、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强化农业科技创新,最终推动共同富裕,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农业“双强”行动加快推进“4566”乡村产业振兴高质量建设绿色都市农业强市的实施意见(试行)》(甬农发〔2021〕13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宁波市奉化区实施农业“双强”行动加快推进“4566”乡村产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2年4月29日

宁波市奉化区实施农业“双强”行动加快推进“4566”乡村产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围绕“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以“优质高效、特色精品、绿色生态、健康养生、田园美丽、产业融合”为抓手,以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共同富裕为导向,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农业“双强”行动加快推进“4566”乡村产业振兴高质量建设绿色都市农业强市的实施意见(试行)》(甬农发〔2021〕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奉化区实施农业“双强”行动加快推进“4566”乡村产业振兴专项资金是按照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由按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分配科学、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宁波市确定的工作任务、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结合奉化区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做好年度任务申报、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分配和全程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内容

第四条 本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具体补助项目如下:

(一)都市农业公园建设补助

1.申报主体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联合申报。

2.补助对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经营主体。

3.补助标准:被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列入创建计划的都市农业公园,由市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三分之一比例进行补助,最高补助2000万元。主要用于公共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设施装备、智能化设施购置,数字化创新应用和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等建设项目补助,其中用于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招商引资企业等)的项目扶持资金不少于总补助额的50%。

4.建设内容:重点支持公共性、基础性、生态性、服务性、创新性等项目,并向科技强农、机械强农项目予以倾斜:

(1)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建设提升公共服务中心,完善游客接待中心、停车场、公共厕所、科研中心、展示展销、检测、培训、数字化应用、农创客平台等服务场所。

(2)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道路、农田水利、田间作业道路、电力设施等。改善乡村水、电、路、房、讯等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 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境风貌建设及建设彰显田园特色风貌、延续乡村传统肌理、保护农耕文化、具有宁波特色传统文化建设投入等。

(3)农业设施和装备。包括标准棚架、产地仓储冷链物流设施、标准化养殖畜禽、鱼塘改造、喷滴灌设施、农业物联网、农业机械、畜禽养殖屠宰设施、工厂化养殖、增氧设施、工厂化育苗设施等专用生产设备。智能化设施设备购置,开展数字化创新应用等。

(4)农业社会化服务。包括良种供应、代耕代收、统防统治、全程生产托管和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包装、保鲜冷藏、检验检测和农产品物流配送等服务。

(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6)绿色发展。包括循环农业设施装备、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循环模式创新等。

(7)其他符合政策导向和产业发展需求的项目。

(二)农业经营主体技改补助

按照《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农业经营主体技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奉农〔2021〕306号)文件执行。

(三)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补助

1.申报主体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2.补助对象:通过认定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单位。

3.补助标准:每个联合体最高补助100万元,联合体中单个成员单位奖励补助资金占比不超过总补助金额的40%。

(1)认定奖励。对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牵头单位每家奖励12万元,其他成员单位每家奖励3万元。

(2)创牌认证奖励。对联合体创建公用品牌及各级品牌,每个奖励5万元;对联合体成员单位在联合体认定前三年内获得ISO、HACCP、GAP、GMP、FDA、BRC、IFS、BSCI、HALAL、KOSHER(OU)、OHSAS、FSSC、EU、FSC、SQF、ACC、PAS、MSC、JAS、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产品及管理认证的,每项奖励3万元;对认定前三年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奖励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的奖励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的奖励1万元,已获得过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品牌专利奖励的按照差额进行奖励。

(3)提升补助。对联合体成员单位开展农旅融合、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基础设施提升、冷链物流设备购置、数字工厂及信息化建设等相关项目,给予30%补助,单一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建设内容: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协议或制定章程,推动产业链上下游长期、稳定合作,以充分发挥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优势,形成紧密型、一体化发展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四)种养基地数字化改造、数字农业工厂补助

1.补助对象: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

2.补助标准:对通过市级以上数字化种养基地、数字农业工厂认定的相关农业经营主体分别奖励3万元、8万元。

3.建设内容:以提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业、农产品加工业等生产管理过程数字化水平为目的,围绕生产环境、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流通营销、技术服务等环节,利用北斗、遥感、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开展监测、监控、灌溉、投喂、环境控制、管控平台等自动化、智能化设施、设备应用。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本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市、区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项目实施补贴资金;区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做好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资金安排和分配使用等情况开展公开、公示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七条 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市级下达的指导性任务开展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确保资金绩效目标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本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相关农业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冲突的,以上级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简明问答解读:简明问答解读:《宁波市奉化区实施农业“双强”行动加快推进“4566”乡村产业振兴项目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