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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奉化区交通运输业扩量提质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2-129887 组配分类 决策预公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6-28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奉化区物流运输行业“三服”工作方案》《奉化区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水路、公路货物运输业向上、向好发展,特拟定《奉化区交通运输业扩量提质扶持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 话:89294597; 联系人:施双明;

    2、地 址:宁波市奉化区交通运输局522办公室;

    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8日。

    宁波市奉化区交通运输局

    2022年6月28日

    奉化区交通运输业扩量提质扶持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水路、公路货物运输业向上、向好发展,根据《宁波市奉化区物流运输行业“三服”工作方案》《奉化区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此办法。

    一、水路货运企业

    (一)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对总运力达到1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航运企业,按当年度营业收入的1.5%给予补助,其中,年营业收入高于上年度的企业,再按照超出部分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

    新落户企业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航运企业新增(更新)运力。航运企业当年新造或从区外购置(含融资租赁)的15年以内(含)船龄的普通货船且载重吨位在1万吨(含)以上的,按实际发生新增运力补助60元/吨。

    实际发生新增运力按下列公式计算:

    实际发生新增运力=新增运力(以核定载重吨位为准)—转让船舶运力(报废船舶运力)

    对于以购置新船补充报废运力的,在报废运力的额度内,另按25元/吨给予补助。

    新增船舶运力时间以取得营运资质日期为准,在建船舶以开工时期为准,但需在政策实施期间内开工建造。对从区外引进新落户的企业参照新增(更新)运力标准予以补贴。

    (三)加大航运企业人才支持力度。为推动我区航运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海务经理和机务经理,给予每年每人1-3万元奖励。

    1.总运力达到10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对航运企业的海务经理和机务经理,给予每年每人3万元奖励;

    2.总运力达到5万-10万吨的航运企业,对航运企业的海务经理和机务经理,给予每年每人2万元奖励;

    3.总运力达到1万-5万吨的航运企业,对航运企业的海务经理和机务经理,给予每年每人1万元奖励。

    二、公路货运企业

    (一)鼓励企业扩大运输生产。对纳入交通运输一套表统计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的资金奖励。当年内净增2年以下车龄且净增车辆数达到5辆以上的规上企业,按照1万元/辆给予一次性补助。当年净增车龄2年内清洁能源车辆的规上企业,按照1.5万元/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培育高成长企业。对纳入交通运输一套表统计的企业,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的,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超过部分给予分档奖励。对营业收入增幅在10%以内(含)的,按增幅部分的3%给予奖励;对营业收入增幅在10%以上的,按增幅部分的4%给予奖励。

    三、加强货运企业招引

    (一)做好一站式许可服务。开设绿色通道,做好政策宣讲解读,全力协助新落户货运企业办理许可手续,做到“速办快结”一站式服务。

    (二)鼓励航运企业落户。对新落户我区航运企业,其开业运力在1万(含)至5万(含)载重吨,船舶吨位符合要求且船龄15年以内(含)的普通货船,给予一次性25万元的资金补助;开业运力在5万载重吨以上,船舶吨位符合要求且船龄15年以内(含)的普通货船,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补助;开业运力(内河)在2000载重吨以上的,船舶吨位符合要求且船龄15年以内(含)的普通货船,给予一次性25万元补助。

    航运企业落户时间以企业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日期为准。开业运力补助与新增运力补助可同时享受。

    (三)鼓励陆运企业落户。对新落户我区道路货运企业,其营运车辆总数在50辆及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

    四、监督与管理

    (一)享受本办法的交通运输企业必须是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标注区外的除外)的非危运企业。申请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其骗取的有关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各有关单位应严格做好相应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受补助对象符合相关要求。

    (二)航运企业的海务经理和机务经理在我区社保缴费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三)享受过运力补助的航运企业必须持续运营五年以上且需保持与享受补贴时同等的运力(兑现时签订承诺书),否则予以全额追回补贴。补贴金额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补贴总金额的30%,第二年发放补贴总金额的30%,第三年发放补贴总金额的40%。

    (四)公路运输企业净增车辆(新能源车辆)应是当年购置或区外转入我区车辆,区内转户车辆不享受补助政策,所购车辆必须作为营运车辆使用。

    享受过车辆补助的运输企业,三年内需保持与享受补贴时同等的车辆总数(总数统计时不包括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未参加年检年审的车辆,年行驶里程低于3万公里的车辆),否则补贴予以全额追还。

    (五)本办法中涉及的奖励项目与本区出台的其他奖励项目重复、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申请,但不得重复申报。

    企业当年享受补贴的总额度,最高不超过当年其综合地方财政贡献,列入负面清单的企业原则上不予享受本意见补贴政策。

    五、附则

    (一)本办法实施执行期内,交通运输企业出现以下问题的,则扣减补助款或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1.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包括道路运输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取消享受资格;

    2.企业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等级为D级,取消享受资格;

    3.其他需要扣减补助或取消享受资格的情形。

    (二)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日。执行期内如遇国家、省、市、区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区财政局与区交通运输局。

    《奉化区交通运输业扩量提质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6月28日至7月8日征求公众意见,自公示期结束,共计收到意见1条,具体内容与意见采纳情况如下:针对“对纳入交通运输一套表统计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的资金奖励。”这条政策,有企业提出,区内已纳入交通运输一套表统计的企业是否也可以享受等问题。经研究区内已纳入交通运输一套表统计的企业也可享受该资金奖励(已享受过同类补贴的不予以享受)

    宁波市奉化区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