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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7645417552/2022-130950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字号 奉防指〔2022〕11号 发文日期 2022-07-14 成文日期 2022-07-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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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经区领导同意,现将《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022年7月7日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奉化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防汛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三定”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宁波市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宁波市奉化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以“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为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做到风险研判精准、预警发布精准、风险管控精准、抢险救援精准、恢复重建精准。

第四条 区防指在上级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牵头抓总,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指导督查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并根据区防指要求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区防指下设区防指办公室和综合监测预报组、水利水务工作组、海上防台工作组、地质灾害防御组、转移安置工作组、城乡设施安全组、交通运输保畅组、生活物资保障组、宣传舆论工作组、抢险救援工作组、企业防灾督导组等11个应急工作组。当有重大台汛灾害预警时,区防指向各应急工作组吹哨,各应急工作组做好启动准备;启动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响应后,区防指组织相关应急工作组梯次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暴雨、台风、洪水、干旱、强对流、雨雪冰冻等因素引发灾害的日常准备、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灾后恢复、监督考核的相关工作,并将风险识别、风险研判、预报预警、风险管控、应急指挥贯穿全过程。

第二章  日常准备阶段

第六条 全面落实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防汛防台抗旱责任人。

汛前,区防指按规定公布防汛防台抗旱行政责任人,督促各镇(街道)防指落实本地区的防汛责任人,建立“区领导包镇、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工作责任制,并予以公布。

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按管理权限落实并公布相关设施各类防汛责任人。

第七条 汛前,按照单位自查、行业检查、防指督查等方式开展全区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区防指成员单位、各镇(街道)防指分别组织行业(系统)和辖区内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和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发现一处、整改一处、闭环管理”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或者采取防控措施,并将排查和整改情况报区防指。

在区防指成员单位、各镇(街道)防指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区防指在汛期前组织督查,并将督查整改意见通报属地政府和相关防指成员单位。

第八条 区防指组织编制《宁波市奉化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区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区防指应急预案,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区防指备案。当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第九条 重大水利工程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由区水利局组织修编,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常规调度由区水利局组织编制和实施,报区防指备案;超常规调度(分灾)等重大措施时,由区水利局提出调度意见,报区防指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主汛期前,区防指组织开展防汛防台应急演练;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防指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有针对性开展防御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低洼内涝等专项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防汛防台抗旱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和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区防指每年组织各级防汛行政责任人及防汛骨干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区防指加强对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的指导,督促各镇(街道)防指按照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标准化建设要求,每年汛期前做好网格及责任人调整、村级防汛防台形势图更新,实现与区资规局、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区气象局等防指成员单位共享,并将完成情况报区防指。

第十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资规局、区供电公司、区电信公司、区综合执法局、奉化海巡大队等区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物资、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力量的准备和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在汛期,区防指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区防指成员单位应按预案要求建立值班制度;遇有重要天气过程或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强值班值守。

第十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资规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成员单位的监测实时信息、应急测绘成果和预测预报预警结果实现共享,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情势分析、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等信息。

第十六条 建立汛期汛情周报告制度。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资规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局等区防指成员和各镇(街道)防指于每周五12时向区防指报告前一周天气情况、雨水情、城市内涝、水利工程、地质灾害等险情、应急响应行动和本周预报结论、情势分析等信息。

汛期结束后,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防指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区防指报送汛期工作总结,12月15日前报送年度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每年4月15日前后,区防指专题部署年度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第三章  预报预警阶段

第十八条 区气象局承担暴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提高3小时定量降水预报精准度,集中降雨区将颗粒度细化到乡域。

区综合执法局排查市政道路、下穿立交等内涝风险点,承担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内涝处置和管控工作。

区水利局排查各类水利工程运行和涉水建设项目风险隐患,承担水雨情(包括小流域山洪)监测预报预警,指导相关镇(街道)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警指标,分析确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

区资规局承担地质灾害等监测预报预警,细化地质灾害隐患点颗粒度,建立覆盖地质灾害高风险区、重要隐患点的自动化监测网络。

上述成员单位将监测预报预警结果报区防指,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区防指整合分析有关成员单位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形成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并统一发布。

第十九条 当监测预报值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或调整的条件时,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资规局等部门应向区防指办提出组织会商、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的建议。

第二十条 根据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资规局等部门建议,由区防指办常务副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镇(街道)防指进行会商,研判和识别灾害性天气带来的风险,形成会商研判意见,并提出响应等级和工作建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会商结果,区防指办视情向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发出工作告知函、风险提示单或做好防御准备通知。

第二十二条 根据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区应急管理局协调消防救援、武警、民兵预备役等抢险救援力量,向可能受灾地区预置救援人员和装备,做好抢险救援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商研判认为可能会发生严重灾害时,区防指视情向可能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督导组,督促当地落实防御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阶段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通知相关应急工作组启动运行并按规定向区防指报送工作情况;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通知相关应急工作组启动运行并按规定向区防指报送工作情况;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各应急工作组全面投入工作并按规定向区防指报送工作情况;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区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区防指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区委、区政府领导牵头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区防指应急工作组未启动前,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在区防指统筹下按职履责,开展工作;应急工作组启动后,相关领域工作由应急工作组统筹开展并对区防指负责。

第二十五条 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指每日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资规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局、奉化海巡大队等成员单位和有关镇(街道)防指会商。参加会商的成员单位需提供书面材料,并提出明确工作建议。

Ⅳ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防指办常务副主任组织会商,有关部门联络员参加。Ⅲ级、Ⅱ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防指副指挥长组织会商,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的会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防指指挥长组织会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水利工程险情、地质灾害、城镇内涝等时,区水利局、区资规局、区住建局等成员单位及时组织防洪抢险会商,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并报区防指。

第二十七条 根据会商研判成果和汛情发展,区防指对防御工作进行部署。

Ⅳ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防指副指挥兼办公室主任进行部署,并发出做好防御工作的通知;

Ⅲ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防指副指挥兼办公室主任进行部署;

Ⅱ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进行部署;

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防指指挥长进行部署,并发出做好防御工作的紧急通知。

第二十八条 Ⅲ级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指组织有关应急工作组组长单位派员进驻区防指。

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各应急工作组组长单位分管领导和其他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进驻区防指指挥中心;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指挥调度时,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进驻。

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各应急工作组组长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驻区防指指挥中心。

第二十九条 根据监测预报、风险预警、隐患排查和上级防指要求,区防指下达工作督办单、风险提示单、风险管控单给有关成员单位和镇(街道)防指,落实管控措施。工作督办单主要是对防汛防台重点、难点工作进行督办,要求限期落实整改措施;风险提示单主要是根据监测预报预警提醒关注风险,并落实相应防范措施;风险管控单主要是针对发现的隐患,要求限期落实管控措施。

第三十条 落实风险管控动态销号制度,区防指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和区镇(街道)防指对风险隐患实行定部门、定人、定责、定时间等精准整改制度,实现闭环管理。有关成员单位和镇(街道)防指按要求将落实管控情况报区防指。

第三十一条 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区防指视情向受影响地区或有关单位派出工作指导组。工作组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或可能发生主要灾种的区防指成员单位领导担任。

工作指导组督促指导当地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及风险提示单的管控落实,并按要求向区防指报送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抢险救援坚持以属地为主的原则,由灾害发生地政府负总责,当地防指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坚持防指“一个口子”统一指挥、跨区域支援、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的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区防指根据事态严重程度或灾害发生地防指的支援请求,统筹调拨物资、队伍、装备支援抢险救援,必要时向上级防指请求支援。

第三十三条 立足于抢早抢小、抓早抓小,区资规局、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供电公司、区电信公司等部门组织、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的防汛抢险工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十四条 区应急工作组、区防指成员单位和镇(街道)防指要及时向区防指报送相关工作动态。

Ⅳ级应急响应期间,于每日14时报送;Ⅲ级、Ⅱ级应急响应期间,于每日6时、14时报送;Ⅰ级应急响应期间,于每日6时、10时、14时报送。Ⅰ级和Ⅱ级响应期间,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资规局等部门2小时报送一次天气快报、水情简报、海洋实况速报,区防指办提出综合研判意见,遇突发灾情、险情和区防指工作需要,随时报送。

第三十五条 区防指采用防汛防台工作简报、工作清单等形式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编制防汛防台动态信息向市防指报送防御工作情况,并抄送区防指成员单位和镇(街道)防指。

第三十六条 应急响应期间,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台风、暴雨)、旱情和抢险救灾、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区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遇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按照《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视情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发声。

区防指成员单位要牢牢把握正确的宣传导向,做好新闻宣传、舆情应对、信息互动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资规局等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先报区防指,区防指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和镇(街道)防指应在3日内将总结报区防指。

第三十八条 遭遇重大灾害后,区防指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找差距补短板,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做到“打一仗进一步”。

第五章  灾后恢复阶段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紧急救援救助资金,按程序报批后第一时间下达重点受灾地区,并根据全区受灾及灾后重建工作任务量等综合情况,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分别提出灾后重建资金筹措及安排建议,针对性地用于抢险救援、受灾群众救助和水利、交通运输、农业等方面的灾后重建工作。对遭受灾情较为严重的,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向上级提出申请,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城乡面貌。

第四十条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实事求是、客观科学地确定灾害范围和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灾民安置和救助、救灾资金使用等工作,会同区发改局指导灾区做好救灾物资回收、补充等工作;会同区经信局组织指导企业安全恢复生产;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供电公司、区电信公司、区住建局等部门在最短时间内组织抢修抢通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抓紧修复水毁工程;区卫健局组织伤员救护和防疫消杀;区财政局组织做好救灾资金筹集和拨付;银行、保险等单位组织做好金融服务和保险理赔。

区综合执法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供电公司、区电信公司等有关部门力争灾害结束后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和通讯,主要道路5天内全面恢复通车。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二条 区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要贯彻执行上级防指、区委区政府决策,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部署。

第四十三条 区防指对镇(街道)和区防指成员单位在值班值守、风险排查、隐患整改、信息报送等工作开展督查,对督查情况视情通报。根据防御工作推进需要,经区防指指挥长同意,区纪委、监委启动监督机制,开展纪律监督。

第四十四条 把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区防指成员和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区防指成员单位和镇(街道)防指应根据本规则和部门职责以及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部门职责发生改变,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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