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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宁波市奉化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2-130300 组配分类 决策预公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文日期 2022-07-04

    为切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水平。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42号)和《宁波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甬退役军人局发〔2021〕39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7月4日至7月13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宁波市奉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0574-88515622,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孙常波,联系电话:0574-88969160。

    宁波市奉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7月4日

    宁波市奉化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水平。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42号)和《宁波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甬退役军人局发〔2021〕39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以忠实践行“八八战略”,高水平打造共同富裕特色区,奋力打造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健康美丽新城区为目标,立足济难解困,突出协同性、体现优待性、注重实效性,推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不断提升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水平,更好满足困难退役军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基本原则

    (一)体现尊崇优待。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和 “普惠加优待”要求,在保障享有公民普惠待遇基础上,再给予临时性、过渡性优抚帮扶援助。

    (二)坚持公平合理。分类分层帮扶援助,合理确定援助标准,严格援助程序,做到公正公开公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多元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四)强化服务效能。坚持数字赋能,整合部门资源,创新方式方法,精准实效,提升帮扶援助工作效能。

    三、帮扶援助对象

    具有奉化区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帮扶援助情形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援助对象,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以及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帮扶援助的。

    五、帮扶援助措施

    (一)生活帮扶援助

    按照“普惠加优待”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每年给予其本人一定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每月不低于全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列“其他优抚支出”科目)累计。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可参照执行。

    (二)医疗帮扶援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各类报销、补助后,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按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50%给予医疗援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按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40%给予医疗援助。

    医疗援助不设起付线,年度累计最高援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三)住房帮扶援助

    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其现唯一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按规定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确保危房及时解危。

    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依申请“应保尽保”。

    (四)教育帮扶援助

    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申请,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视情给予一定补助。

    (五)就业帮扶援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其有劳动能

    力且无法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帮扶就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六)其它临时性援助

    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及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三属”,在落实社会救助保障基础上,视情给予家庭或个人一次性生活援助,援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年/人。

    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的退役军人,以及因战、因公牺牲现役军人,给予其遗属一次性援助。

    (七)社会化援助

    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有效途径,提供照料护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就业指导、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规定的服务项目,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六、办理程序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镇(街道)审核、区级审批的流程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向居住地所在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也可委托监护人、代办员或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困难帮扶援助申请表,同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审核。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和程度进行调查核实,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三)审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区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紧急情况时,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可先行帮扶援助,事后再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困难退役军人生活、临时性救助等援助工作按本细则规定程序办理,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给予积极协助。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将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跟踪问效以及部分援助金发放工作;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医保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帮扶援助工作。

    (二)强化服务管理。各地要认真摸清困难退役军人实际生活状况,分类建卡,确保应帮尽帮,不落一人。建立规范管理制度,定期走访入户,准确掌握家庭经济状况,及时有序做好动态调整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电视、走访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心关爱困难退役军人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振信心,共创美好生活。

    本方案由宁波市奉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方案中规定的帮扶援助措施及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于2022年7月4日至7月13日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有退役军人提出将医疗援助年度累计最高援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提高至不超过5万元。因上级文件对援助标准已有明确规定,经研究不予采纳。

    宁波市奉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