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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7369622371/2022-133205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字号 奉农〔2022〕161号 发文日期 2022-09-04 成文日期 2022-09-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农产品田头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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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从源头上加快解决农产品出村进城“最初一公里”问题,减少农产品产地损耗,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溢价能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中央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2〕110号)文件精神,结合奉化实际,特制定《宁波市奉化区农产品田头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农产品田头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

一、申报对象

重点围绕蔬菜、水果及我区地方优势特色品种,在非城市主城区范围开展产地冷藏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区级(含)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不含农业龙头企业)。

二、主要建设内容

主要支持贮藏窖、通风库、高温库、预冷库、气调库、冷藏库、低温库,重点支持建设机械冷藏库、气调冷藏库、通风贮藏设施等,具体由主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类型和建设规模。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和储运的实际需要,可配套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专用预冷设施,配备必要的称量、除土、清洗、分级、愈伤、检测、干制、包装、输送、信息采集、立体货架以及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等设施设备等。

三、补助标准及方式

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按照自主建设、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补助实行双限,单个项目(主体)中央财政补助比例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补助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各项扶持政策按照上级下达资金进行兑现,若超过财政补助总额则按等比例下调兑现资金。

四、补助流程

(一)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登录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管理系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新农直报app)填报建设申请,同时填报《农产品田头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1),经所属镇(街道)初审后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未通过系统进行申报的不予立项补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审核立项。主体网上申报完成后,区农业农村局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建设申请在系统内进行立项同意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对未通过审核的主体及时给予反馈。

(三)开工建设。建设主体要按照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要求,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格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保留好合同、设施设备采购清单、票据、照片(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或视频等相关原始凭证,作为验收的佐证材料。原则上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一年。

(四)组织验收。主体完成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后,自主填写《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验收表》(附件2),并提供合同、设施设备采购清单、发票、建设内容影像资料等相关材料,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查验和验收,并对外公示项目验收和拟补助情况。建设主体和地点更改的,原则上不予验收通过。

(五)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实施主体在系统内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区农业农村局核定后,向建设主体兑付补助资金。

五、相关要求

(一)确保工程质量。实施主体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设施结构安全,购买有质量保障的品牌。工程实施过程中需严格施工规范,防火防爆。设施建成后要确保性能达到预期效果,严格落实验收程序与验收标准,确保设施建设质量和使用安全。

(二)严格资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实施过程监督、定期调度;仓储保鲜设施中央资金不能与其他中央补助资金叠加重复。

(三)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农产品田头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

2.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验收表

3.宁波市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补助标准(新建项目)

4.宁波市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补助标准(改扩建项目)

附件1-4.docx

简明问答解读:简明问答解读:《宁波市奉化区农产品田头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