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42197906J/2023-137067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机械制造与重工业,轻工纺织,化工,航天、航空,信息产业(含电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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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亩均办〔2023〕1号 | 发文日期 | 2023-02-15 | 成文日期 | 2023-02-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经信局 |
奉化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4.0版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波市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宁波市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宁波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4.0版》等文件精神,建立“导向清晰、高效规范、公平公开、全面覆盖”的评价体系,高质量高效能开展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全区范围内规上工业企业、拥有工业土地的经营主体(含企业、自然人、其他组织等),按以下两类经营主体,分别开展评价。
(一)规上工业企业
列入评价年度统计目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规下工业企业及其他经营主体
1.拥有工业土地使用权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2.拥有工业土地的其他经营主体(含企业、自然人、其他组织等)。
另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取得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制造业的宗地,或实际占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简称“宗地”)和小微企业园、工业区块、园区等制造业平台主体(简称“平台”)开展评价。
二、评价方式
纳入综合评价对象的经营主体按以下原则进行评价:
1.规上工业企业原则上单独评价。评价时,以其实际用地(计算公式:已登记宗地面积+事实用地+租赁面积—出租面积—新增面积—新减面积)作为评价面积。若涉及出租规下企业的,计算亩均税收时,以所有登记面积作为评价面积,以宗地上实有企业的税收之和作为评价税费实际贡献数。
2.拥有工业土地使用权证的规下工业企业及其他经营主体原则上采用地块为单位进行评价,对“一企多地”的企业原则上采用所有宗地合并的形式进行评价。评价时,以所有登记面积作为评价面积,并以该经营主体所有宗地上实有企业的经济数据之和为评价数据。
3.工业型集团企业可申请在奉化区内下辖公司合并进行评价。
三、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标设置
评价指标按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企业及其他经营主体进行分别设置。其中:
1.规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
2.规下工业企业及其他经营主体评价指标:亩均税收。
(二)指标基准值
规上工业企业六项评价指标的基准值参照区属规上工业企业该项指标近3年平均值的1.5倍来确定。2022年度规上工业企业六项指标基准值设置为:亩均税收50万元/亩、亩均增加值180万元/亩、单位能耗增加值4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增加值1500万元/吨、全员劳动生产率22万元/人、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4%。
(三)指标权重
规上工业企业六项指标权重设置为:亩均税收40%、亩均增加值20%、单位能耗增加值10%、单位排放增加值5%、全员劳动生产率10%、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15%。
(四)得分计算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指标基准分的2倍,最低为零分。其中,①单位能耗增加值:主体能耗数据为0或为负数的得最高分,增加值数据为0或负数的得0分;新升规等企业能耗数据空缺的,得基准分;②单位排放增加值:如主体无排放数据(或数据为0),得基准分,如主体评价年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违规排放等行为受到惩处的,则得0分。
计算公式为: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企业各指标值/各指标基准值)×权数+加分-减分
(五)结果分类
结合奉化区实际,开展分行业评价。规上工业企业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并在各自行业中将企业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档。行业包含关键基础件(气动)、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时尚纺织服装、生命(医疗)健康、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和智能家电等,若企业所属多个行业,则在各行业单独评价,选取评价等级最高的作为最终确定的评价等级。规下企业(主体)不分行业。原则上:
1.规上工业企业
A档企业占比20%左右,B档企业占比45%左右,C档企业占比30%左右,D档企业占比≥3%且≤5%;
2.规下工业企业、其他经营主体
按亩均税收水平直接确定四档分类。其中:A档为亩均税收20万元(含)以上;B档为亩均税收8万元(含)-20万元(不含);C档为亩均税收2万元(含)-8万元(不含);D档为亩均税收2万元(不含)以下。
四、调整规则
全区统一设置过渡期、一票否决、升档、保档、降档、限档、加减分等调整规则。其中符合保档的企业(经营主体),实施保档;既符合升档又触及降档、限档的企业(经营主体),实施降档、限档;加分总分不超过20分;升档只升一档,不得跳档。除加减分外,企业只能选择升档、保档、降档、限档4类调整规则中的一种进行调整。对“一票否决”的调整事项不再适用加分。升档原则上只升一档,不得跳档。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原则上可设置过渡期
1.新取得工业用地的初创期企业(经营主体)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从土地出让合同期约定的竣工年度起计;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可在过渡期外再设置2年的成长期予以扶持培育,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设置1年过渡期。
2.通过企业之间转让或司法拍卖首次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营主体)设置1年过渡期;过渡期从取得土地转让批复年度起计,如过渡期内的土地或厂房存在出租情况,不再设置过渡期;如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存在项目建设的,经区亩均办审核情况属实的,给予2年过渡期,过渡期从土地出让合同日期起计。
3.首次“小升规”的规上工业企业设置1年过渡期;“小升规”企业名单以市统计局提供的年度“小升规”企业为准,过渡期从评价年度起计。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原则上可实行升档
工业增加值超过8000万元且税费实际贡献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原则上可设置保档
1.经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符合奉化产业导向的重点培育企业、产业链重点环节企业,原则上不低于B档。
2.评价年度实施工业类项目实际投资额(以统计口径为准)5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经营主体),原则上不低于B档。
3.列入浙江省重点产业链重点企业“白名单”的企业(经营主体),原则上不低于B档。
4.应急医疗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农产品保供稳价类企业、农副产品季节性加工企业以及新兴产业培育类企业,原则上不低于C档。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实施加分
1.亩均税收高于区属规上平均水平的规上工业企业,税费实际贡献超过500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加基础分3分,每增加200万元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在近三年内引育人才入选国家级引才计划、浙江省引才计划、市领军人才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按照近三年引入人才数量给予加分,国家级10分、省级8分、市级5分,同一人按最高分值计入,不重复计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评价年度工业类项目实际投资额(以统计口径为准)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营主体),加基础分3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4.有效期内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小而美”苗子企业分别给予10分、8分、5分、3分,单家企业按最高分值计入,不重复计分,最高不超过10分。
5.评价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分、5分的加分,单家企业按最高分值计入,不重复计分,最高不超过10分。
6.对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准确提供预计预测数据,为全区亩均效益评价提供实时数据支撑的企业,酌情予以加分;未及时、准确提供预计预测数据的,酌情予以减分。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原则上实施限档
1.税费实际贡献300万元以下或亩均税收低于区属规上企业平均水平的规上企业,原则上不高于B档;
2.拥有工业土地使用权证的,出租给非工业经营主体的土地面积占比超过20%的企业(经营主体),原则上不高于B档;
3.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含消防)、食(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税收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经营主体),原则上不高于B档。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原则上直接列入D档
1.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满五年且实际用地2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经营主体),且亩均税收低于区属规上平均水平。
2.存在落后产能且整改后仍不达标企业。经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认定为“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拒不整改、整改无望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经营主体)。
3.属于评价对象却拒不配合的企业(经营主体),或在评价中因弄虚作假享受政策的企业(经营主体)。
以上类型企业不占用D档企业比例。
(七)其他情况
1.电厂、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过渡期内企业(经营主体),可不实施评价,按不低于B档执行差别化政策。
2.采用合并评价的工业型集团及其子公司和以地块为单位进行评价的企业(经营主体),地块的各工业企业共享评价结果。
3.除过渡期内的企业(经营主体)以外,拥有工业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营主体)应评未评的,不予享受各类工业优惠政策,并最先纳入有序用电清单。
五、动态管理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完成评价,并印发分档结果文件。
六、评价工作流程
评价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进行动员部署、宗地调查核实、提出初评名单、数据交换校核、进行初评公示、完成终评公告、印发分档结果、实施结果应用等规定动作。
(一)10月25日前,区亩均办完成下一年度评价工作动员部署,印发年度工作要点,提出具体到各部门、镇(街道)、开发区的亩均改革任务清单和工业宗地调查名单,明确各单位任务内容、完成的时间节点。同时各镇(街道)、开发区向区亩均办上报工作联系人、分管领导相关信息。
(二)12月31日前,完成工业宗地调查核实。亩均办督促镇(街道)、开发区通知辖区内工业宗地主在11月30日前登录宁波市“亩均论英雄”数字化改革3.0平台,完成企业(含租赁企业)基本信息核对、填报及用地情况申报。登记面积和事实用地面积由资规部门负责审核;出租、租赁等用地情况由镇(街道)、开发区审核,经信局进行复核。原则上复核结束后,企业(经营主体)用地情况不予调整。
(三)1月20日前,区亩均办结合年度规上企业名单和工业宗地企业(经营主体),提出初评名单,租赁企业完成用地信息的确认。根据市级相关部门提供的评价数据,区亩均办于2月10日前完成评价对象的数据校核、汇集。“一地多企”、集团公司和“一企多地”在数据交换校核阶段,所涉及经营主体(地块)不合并,均保持主体和地块各自的独立性分别进行数据校核和匹配。
(四)2月28日前,区亩均办完成初评公示,以“一企一单”形式,灵活运用平台、短信多种方式完成向企业(经营主体)的数据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反馈的企业(经营主体)视为无异议;对数据有异议的评价企业(经营主体)可在公示期内上报相关问题、提供证明材料申请纠偏,逾期不予纠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区级职能部门为主负责数据疑议处理和纠偏。
(五)3月15日前,完成终评公告,综合评价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并在区政府网站或报纸等媒体公告。原则上3月31日前印发分档结果文件,为进行结果应用提供依据。
(六)积极落实《宁波市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和《宁波市奉化区工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实施办法》要求,对经营主体、宗地、平台实施差别化用地、用能、排污、财政激励约束等政策。原则上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分档结果印发后次月1日开始执行,2022年作为过渡期,执行至下一轮分档结果印发当月底。2023年起,原则上执行时间为一个年度。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经信局牵头负责工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建立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区、镇(街道)、开发区两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区经信局负责综合评价统筹协调工作,提供“专精特新”小巨人、近三年内规上工业企业引育人才入选情况等企业(经营主体)名单;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企业(经营主体)有证土地面积的提供、核实、纠偏和确认;区统计局负责核实评价相关分析数据,工业类项目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营主体)名单及实际投资额;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核实污染物排放相关数据以及提供发生环保重大责任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经营主体)名单;区税务局负责核实补充评价企业的税收数据,提供评价企业(经营主体)行业代码以及税收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经营主体)名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食(药)品安全及知识产权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经营主体)名单;区科技局负责提供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小而美”苗子企业等名单。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亩均论英雄”年度工作要点的要求,加强数据统计、核实和上报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
(二)优化用地核查。建立工业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制度,引导企业自主申报土地流转、出租租赁信息,实现工业用地、工业企业的动态更新,原则上未申报的土地流转及出租租赁信息,评价时不予采纳。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区亩均办随机对用地面积进行抽查,对企业通过虚构租赁合同等方式,人为缩小评价面积或虚增经济数据以提高亩均产出的行为,一经查实直接列入D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开展低效整治。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低效企业名单,通过专项辅导、税收风险管理和重点整治,全力提升区域亩均效益。同时结合碳达峰碳中和以及能耗双控要求,按省、市亩均办要求,落实高耗低效企业整治。
(四)鼓励持续创新。探索大区块整体评价、增加其他衡量经济发展质量效应的指标、按分数线确定评价档次等创新性工作。探索工业土地用于非工业经营主体的逐步退出机制,进一步健全工业土地的保护利用机制。
(五)实施差别化政策。根据《宁波市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和《宁波市奉化区工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实施办法》,对企业(经营主体)、宗地、平台实施差别化用地、用能、排污等政策。无独立用电户号的规上工业企业,应及时配合做好用电量实时监测装置的安装;否则,在执行差别化电价应用时将以该宗地的全部用电量作为征收基数。
八、其他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奉化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3.0版》(奉亩均办〔2022〕2号)同时作废。
涉及评价对象、评价指标、得分计算、结果分类、低效企业标准等,如省市有新的要求则从新。
附件: “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有关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
宁波市奉化区深化“亩均论英雄”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代章)
2023年2月3日
附件
“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有关指标说明
及计算方法
一、指标说明
(一)评价面积
评价面积是指同一评价主体(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等)拥有的实际用地的面积,在无法调查清楚实际用地面积的情况下,以其登记面积或实地丈量的面积为准。
1.已登记宗地面积:指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中已登记在主体名下的全部工业土地面积,即为有证工业用地面积,包括正在做拍卖、转让等工作但还未完结所有手续的工业用地。
2.事实用地:指在登记用地以外,对因私自围垦、填埋、代征等各种情况和历史原因已形成(包括未办证)的事实用地(含合法、非法)。
3.租赁面积:指在已登记宗地、事实用地外,依法再向其他主体租赁的土地面积(租赁厂房面积应根据容积率换算为土地面积)。
4.出租面积:指主体依法将自有土地(厂房)出租给其他主体的土地面积(出租厂房面积应根据容积率换算为土地面积)。
5.新增面积:指已登记入证但还处于3年保护期(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的土地面积。
6.新减面积:指因征收、已拍卖或转让等原因事实上已不再占用但还尚未从土地证登记面积中减扣的土地面积。
(二)税费实际贡献数
指企业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不考虑税费所属时间,按入库时间取数)。如全省有新的统计口径则从新。
1.“实际入库数”中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个人所得税仅指个人合伙和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产生的税款。
2.为了更加真实反映企业当期产税能力,对部分税种实施还原,主要还原税种及口径如下:
(1)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退”:针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占比大、对经济和就业拉动作用大的实际,将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退”进行还原,视同企业实际缴纳了税收。
(2)政策性减免退税:政策性减免退税仅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和先征后退优惠。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主要是针对软件开发、资源综合利用、残疾人就业等国家鼓励项目给予税收优惠,评价时对税收按“实际贡献”予以还原。
(3)缓缴税收:缓缴税收只包括当年办理的,不包括当期入库的以前年度的缓缴税收。当期入库的以前年度税款已经计入以前年度的税费贡献。
(4)增值税留抵退税:企业增值税出现负值时,主要是税务部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等产生,在统计税费实际贡献时不考虑增值税留抵退税,即对留抵退税额不扣减入库税收。
(5)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额: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额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申报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额。
(6)“六税两费”减免税费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税费额。
(三)增加值
为收入法增加值,评价时采用快报值,含本年折旧、应付职工薪酬、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利润;在分析各区县(市)、各行业等“亩均效益”指标时采用年报值,年报值在《工业企业成本费用(成本费用调查单位填报)》(B103-2表)中获取。
(四)等价综合能耗
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消费合计均取自于《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综合能源消费量取自补充资料“综合能源消费量(48)”;电力消费合计取自表第33行第4列;电力投入、电力产出均取自于《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205-2表);火力发电投入取自表第40行第3列;电力产出取自表第33行第11列。
(1)当没有发电时:等价能源消费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消费合计*(上年度等价折标系数-1.229)
(2)有自发电但不够自用并且还在外购电:等价能源消费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消费合计-电力产出)*(上年度等价折标系数-1.229)
(3)有自发电除自用外还有对外供电:等价能源消费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消费合计-电力产出)*(火力发电投入/电力产出-1.229)
火力发电投入:是指火力发电的全部能源投入,单位为吨标准煤;发电均指火力发电。
(五)营业收入、平均用工人数
该指标采用统计快报值。
(六)研发经费支出
该指标采用统计快报值。
(七)污染物排放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值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汇集,现阶段采用环境统计量、排污许可量或排污权核准量,待排污许可证全覆盖后,统一采用排污许可证登载的排污许可量数据。主要污染物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四项指标。在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时采集的情况下,各地可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其他可反映企业生态环境影响状况的指标进行评价。
二、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费实际贡献数÷用地面积。
(二)亩均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增加值=增加值÷用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准煤)
单位能耗增加值=增加值÷等价综合能耗
(四)单位排放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增加值=增加值÷污染物排放量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增加值÷平均用工人数
(六)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单位:%)
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研发经费支出÷营业收入
奉亩均办〔2023〕1号奉化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4.0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