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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4-150692 组配分类 区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奉政发〔2024〕6号 发文日期 2024-03-28 成文日期 2024-03-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FHD00-2024-0001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实施“春苗计划”培育“小而美”企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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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塑造发展新优势新动能,拓展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制定进一步实施“春苗计划”培育“小而美”企业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春苗计划”,结合政策资金、产业投资基金、科技金融等多种扶持方式,培育一批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小而美”企业,力争5年内,培育“小而美”企业150家。推动我区产业发展水平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区综合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为高水平打造共同富裕特色区和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健康美丽新城区提供科技支撑力量。

二、企业分类

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分“小而美”种子企业、“小而美”苗子企业和“小而美”重点企业三个阶段进行培育。

1.“小而美”种子企业,是指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长,尚处于产业化初期,规模相对较小,经培育有望成为“小而美”苗子企业。

2.“小而美”苗子企业,是指进入高成长阶段的科技型企业,具有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等特点。

3.“小而美”重点企业,指在“小而美”苗子企业中,已经形成较大的规模实力,仍保持较高增速,且研发能力较强、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

三、入选条件

对于列入“小而美”种子企业和苗子企业培育对象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共性条件

1.企业主要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或宁波“361”产业集群和前沿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企业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发展潜力大;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关键基础件、服务型制造和生产性服务业等高成长科技产业领域。

2.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2%;企业已申请或拥有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且为第一专利权人(著作权人),无权属纠纷。

(二)个性条件

1.“小而美”种子企业。申报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2.“小而美”苗子企业。申报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

3.“小而美”重点企业。“小而美”苗子企业经培育,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含)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4%(含),当年度起列为“小而美”重点企业进行培育。

四、扶持政策

1.鼓励股权投资。鼓励区产业基金、创投子基金对“小而美”企业的资本支持,对“小而美”企业(含种子企业、苗子企业和重点企业)在扶持期限内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可按照其实际投入到账的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1的跟进投资。(责任单位:甬山控股;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科技局)

2.支持企业租房。“小而美”企业(含种子企业、苗子企业和重点企业)自入选当年度起,入选期间,按实给予房租补贴,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小而美”苗子企业和重点企业年度补贴总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小而美”种子企业年度补贴总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本条款政策与区级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责任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

3.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小而美”企业(含种子企业、苗子企业和重点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享受区高企最新奖励政策基础上,额外再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

4.鼓励企业上规模。被首次列入“小而美”重点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小而美”重点企业营业收入首次上2亿元和3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奖励。以上分档奖励不重复享受,已享受前一档次的按补差原则执行。(责任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税务局、区经信局)

5.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小而美”苗子企业和重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同比增速超过10%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入选条件要求的,增量部分按1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并可同时享受市级研发补助政策。对列入国家、省、市级的重大科技专项,按照宁波市级分批次下达的补助金额给予20%的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税务局)。

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小而美”苗子企业和“小而美”重点企业给予每年500万元额度内当年银行LPR利率以内的贷款利息全额补助。本条款政策与区级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责任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7.鼓励企业扩产投资。对“小而美”苗子企业和“小而美”重点企业产业投资项目按区最新产业投资奖励政策实际奖励金额另增3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区投促中心、区委人才办、区科技局,各镇<街道>)

8.鼓励创新孵化平台引育“小而美”企业。对于市级及以上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小而美”种子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每培育1家“小而美”苗子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平台奖励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小而美”种子企业和“小而美”苗子企业奖励金额可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

五、培育程序

(一)申报。“小而美”种子企业和“小而美”苗子企业每年申报,申报需提交材料包含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等要素资料。

(二)推荐。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区委人才办、区投促局、区科技局、甬山控股等主管部门分别推荐人才项目企业、招商引资企业、科技型企业、获得专业机构投资的企业列入“小而美”种子企业和“小而美”苗子企业建议名单。区经信局推荐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列入“小而美”苗子企业建议名单。

(三)审定。由“小而美”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甬山控股尽职调查后出具推荐入选意见,经区“小而美”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推荐意见进行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公布区“春苗计划”培育企业名单。申报时,上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经审定后列入“小而美”种子企业,待达到“小而美”苗子企业入选条件时,直接列入“小而美”苗子企业;申报时,达到“小而美”苗子企业入选条件的,经审定后列为“小而美”苗子企业;“小而美”苗子企业经培育,如达到“小而美”重点企业入选条件的,直接列入“小而美”重点企业。

(四)培育。“小而美”种子企业连续扶持2年,期间未成为“小而美”苗子企业的,不再保留资格,可另申报“小而美”苗子企业;“小而美”苗子企业(含‘小而美’重点企业期间)连续扶持5年,期满后不再继续扶持。

(五)退出。“小而美”苗子企业和“小而美”重点企业培育实行动态管理,在培育库内的企业如果出现履约不正常、经营异常;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营业收入不符合入选条件要求;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低于上年度全区规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速1.2倍等情形之一的,取消该企业享受当年度政策,如果第二年度仍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经甬山控股重新评估后,报区政府决定是否予以退出。

六、工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小而美”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委人才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投促中心、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甬山控股、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小而美”培育办公室),“小而美”培育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领导小组统筹决策部署“小而美”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做好“小而美”企业的入选、退出和日常培育服务工作。各成员单位做好相关企业申报推荐工作,甬山控股除负责做好企业申报推荐工作外,还需负责入选尽职调查工作。“小而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小而美”苗子企业入选、培育工作。

七、附则

(一)本意见属专项性政策,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小而美”企业中的“一事一议”企业可以享受本意见政策,协议中具体条款与本意见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

(二)企业当年发生严重侵权、涉税犯罪、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一般突发以上环境违法事件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条款。政策兑现前如企业已关闭或者注销的,不再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

(三)本意见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变化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23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意见相关奖励补助政策的参照执行。原在库企业后续年份培育扶持按本意见执行,原《关于实施“春苗计划”培育“小而美”企业的意见》(奉党发〔2019〕48号)和《宁波市奉化区落实“春苗计划”培育“小而美”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奉政办发〔2019〕44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

奉政发〔2024〕6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实施“春苗计划”培育“小而美”企业的意见.doc

政策解读: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实施“春苗计划”培育“小而美”企业的意见

图解:图解: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实施“春苗计划”培育“小而美”企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