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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4-152043 组配分类 区府办文件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字号 奉政办发〔2024〕6号 发文日期 2024-04-29 成文日期 2024-04-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FHD01-2024-0001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宁波市奉化区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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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22〕7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奉化区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明确如下:

一、城镇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是具有奉化区城镇户籍的城镇常住人口,同时是民政部门签发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者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户主或持证人。共同申请人是上述证件中载明的正在保障人员。

(二)在本市无住房,或单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多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另外,原已按城乡一体化政策纳入公租房保障的奉化区乡村户籍住房救助家庭,符合(一)、(二)条件(除户籍外)的继续予以保障。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是具有奉化区城镇户籍的城镇常住人口,其中年龄未满28周岁的单人户主申请人,申请前12个月应在本市累计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二)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单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多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三)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奉化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四)家庭财产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货币财产和房屋资产总额,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奉化区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奉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商品房销售总额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奉化区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

3.家庭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下同)累计不超过30万元。

4.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奉化区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是具有奉化区城镇户籍的城镇常住人口,其中年龄未满28周岁的单人户主申请人,申请前12个月应在本市累计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二)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单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多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三)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奉化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四)家庭财产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货币财产和房屋资产总额,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奉化区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奉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商品房销售总额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奉化区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

3.家庭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下同)累计不超过30万元。

4.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奉化区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

四、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是具有本市户籍(不含奉化区城镇户籍)或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

(二)家庭在本市无住房。

(三)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四)家庭财产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货币财产和房屋资产总额,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奉化区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奉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商品房销售总额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奉化区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

3.家庭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下同)累计不超过30万元。

4.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奉化区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

(五)主申请人与奉化区注册登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工作)合同或者在奉化区人力社保部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申请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六)主申请人学历、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工作岗位、荣誉称号、新市民量化积分等其中一项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教育学历本科或以上。

2.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的国家职称系列内,通过统一考试、评审等方式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级达到中级或以上。

3.取得人力社保部门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二级或以上。

4.从事环卫、公交、教育、卫生、物业等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的一线人员。

5.取得宁波市区(县、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单位颁发的荣誉称号之一。

6.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通知》规定获得上年度流动人口量化积分达到公告分值,每年公告分值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流管部门确定。

7.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行业)一线从业人员。

五、其他

(一)公租房保障方式由区政府结合保障家庭意向和公租房可配租房源、保障资金额度等因素确定。

(二)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我区享受货币补贴保障仅限一次,且保障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奉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奉政办发〔2012〕69号)同时废止,本区已发布的公租房保障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对于公租房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复杂疑难问题,可由区住建局会同区信访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审计局,属地镇(街道)等相关单位会商讨论提出工作意见,提请区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处理;区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无法协调化解的,应形成书面意见(包括基本情况、问题症结、前期工作、下步建议等),报请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明确。

(五)自2023年1月31日起受理的公租房保障申请(包括年审、变更申请)适用本通知。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

关于明确宁波市奉化区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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