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24-159733 | 组配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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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政办发〔2024〕12号 | 发文日期 | 2024-06-26 | 成文日期 | 2024-06-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FHD01-2024-0002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老年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全面推进老年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5日
关于全面推进老年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民生工程,是支持居家社区养老、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民发〔2022〕1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面推进老年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老年人就餐实际困难,以普惠性、多样化为发展路径,坚持政府统筹、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到2025年底,全区助餐网络进一步完善,服务对象有效扩面。到2027年底,老年助餐有需求的村(社区)基本覆盖,多元供给、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因地制宜采取助餐模式
1.建设“中心食堂”。积极推行“一中心+多站点”的助餐服务模式,在镇(街道)或以多个村(社区)为片区建设“中心食堂”,在不具备烹饪条件或者助餐需求少的村(社区)设置老年助餐配送点。“中心食堂”要具备膳食加工配制、集中用餐、配送餐等功能,供餐能力一般在150人以上,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50平方米(其中厨房食品处理区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0平方米)。
2.开办标准化老年食堂。稳妥推进标准化老年食堂建设,有助餐需求老年人20人以上、能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助餐场所,集体经济条件较好且主要负责人开办意愿较强,并能落实标准化建设要求的村(社区),可申请开办老年食堂。标准化老年食堂主要满足本村(社区)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可为周边村(社区)提供配送餐服务。未来社区以及嵌入式综合体应建有标准化老年食堂。
3.发展邻里助餐。在配送餐条件差的农村偏远山区,采取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家庭开设邻里助餐点,解决附近老年人吃饭问题。
4.设置“老年共享”餐厅。鼓励有资质、有信誉的社会餐饮企业或配送机构依托餐饮门店或物流网络等资源,设置“老年共享”餐厅,通过堂食或配送餐上门等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送餐服务。
5.依托单位食堂配送。发挥养老机构资源优势,支持其为周边村(社区)提供配送餐服务。支持品牌连锁餐饮企业开发适老化餐品,满足老年人多元需求。鼓励山区利用民宿等就近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二)扩大老年助餐服务供给
1.明确服务对象。坚持“保基本、兜底线”,优先满足“不能烧、不敢烧、不会烧”三类老年群体,即无法自主做饭的失能老人、做饭存在较高风险的高龄老人、不会做饭的独居老人等困难老年人的就餐刚性需求。各镇(街道)要以村(社区)为单元,做好老年人就餐需求摸底,在保障刚需人群的基础上,为其他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有条件的可以为其他年龄群体提供助餐服务。
2.优化配送服务。支持助餐服务机构改进“爱心餐车”的性能,提高保温效果,减少安全隐患。镇(街道)、村(社区)应依托和动员属地为老服务组织、物业公司、志愿者等,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志愿送餐到家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与互联网配送餐平台、同城配送、物流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合作,利用现有快递网络为老年人配送餐。
3.培育优质品牌。鼓励有志于老年助餐公益事业的餐饮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成为老年人信得过的老年助餐服务品牌。探索实施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实施办法,每年开展一至五星助餐服务评比,授予星级助餐服务单位,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示范效应突出的老年助餐服务示范点。
(三)提升老年助餐服务质量
1.完善运营机制。持续完善“老人付一点、政府补一点、企业捐一点、菜园种一点、志愿者助一点”的“五个一”运营模式。整合社会力量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完善志愿者激励机制,每个助餐服务机构至少建立一支以党员干部为核心的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引导就餐老人的子女、低龄老人加入志愿服务,引导公益组织、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商会、乡贤等群体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助餐服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参与老年助餐,协调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适当提高老年福利在村集体经营性支出中的比重,鼓励配置爱心菜园;支持成立村级关爱基金,建立“政府补助+村社补贴”的老年助餐服务综合成本承担机制。
2.规范机构建设。健全助餐服务制度,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应与助餐服务机构签订助餐协议,助餐服务机构要做好助餐信息实时公开。明确助餐标准,综合物价指数和老年人的助餐需求,各助餐点根据实际合理确定用餐标准,原则上必须提供一荤一素一汤的中餐和晚餐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提供早餐服务,根据老年人身体特点及实际需求可提供营养配餐服务。鼓励节假日期间照常营业,保持助餐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加强消防、住房及用餐老人人身安全保障工作,每日落实人员做好用火用电用气检查。就餐区域环境整洁,按照适老化改造要求实施地面防滑处理、加装墙体安全扶手、设置入口处无障碍坡道。
3.强化食品安全。助餐服务机构应有与开展老年助餐配餐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在助餐服务机构场地内制作、加工、分餐、消毒餐具的,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成品食品符合食品管理有关规定。推进标准化和“智能阳光厨房”建设,积极导入“五常法”类先进管理体系,确保食材、制作、享用与配送等流程透明、质量可靠。围绕食品、场所、服务、人员等安全隐患重点领域,探索健全意外风险防范机制。
4.加强服务监督。经认定的助餐服务机构,需在室外醒目位置统一悬挂老年助餐服务标识,室内按照“六公示”的要求悬挂规范统一的制度牌。建立准入、退出和评估机制,采取区级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等方式对助餐服务、食品安全、食堂管理、制度建设等内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兑现补贴政策和规范助餐服务。依托“甬易养”智慧助餐平台,利用无感服务智能终端、智慧助餐结算设备,实时远程查看和完成用餐人次、餐费统计工作;确实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助餐服务机构,要做到每餐登记,通过签字、记账等方式准确记录就餐人次。强化对补助资金的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三、支持政策
(一)建设补助
1.“中心食堂”。新建成的“中心食堂”经验收合格后,区级财政按照实际建设投入资金的60%最高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2.标准化老年食堂。可同时容纳20到49人集中就餐的,经验收后,区级财政给予15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可同时容纳50人及以上集中就餐的,经验收后,区级财政给予25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已有养老服务机构老年食堂改建并达到标准化老年食堂的,给予每个5万元的补助。
3.助餐点。老年助餐配送点和邻里助餐点应配备必要的助餐服务设施和基本安全设备,经验收后,区级财政按照实际投入给予最高2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各类助餐服务机构建成后需正式运营满2个月,可向区民政局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发放一次性建设补助,由区级财政承担。
(二)运营补助
1.补助对象。具有奉化区户籍且居住在奉化区范围内,以下5种情况的老年人:(1)7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2)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或肢体三级残疾证的居家老年人;(3)重度失能的居家老年人;(4)本人或子女获得区级及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的居家老年人;(5)享受国家定期优抚抚恤补助优抚家庭的居家老年人。
2.用餐补助。经区民政局认定的助餐服务机构可根据符合补助条件的实际用餐人数,按照每人每餐3元的标准拨付用餐补助。养老机构食堂助餐服务居家老人数50人(含)以上另外给予每年2万元,10—50人的另外给予每年1万元的运营补助,主要用于场地租金、设备购置和维护、购买综合责任保险、水电气、人力成本、食材补贴、运营损耗、相关税费等开支。
3.送餐补助。“中心食堂”为居住在镇(街道)辖区内老年人进行送餐服务的、老年食堂、养老机构为其他村(社区)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的,根据符合补助条件的实际送餐人数,按照每人每餐1.5元的标准拨付送餐补助。针对山区面积大、老人居住分散的溪口镇和大堰镇老年食堂为其他村(社区)提供送餐服务的,按照每人每餐1.8元的标准拨付送餐补助。
运营补助按季度进行发放,其中区级财政承担70%、镇(街道)财政承担30%。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纳入区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部署、统筹推进。各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助餐服务机构规划布局,推进“中心食堂”建设,指导村(社区)开展老年助餐服务;村(社区)要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老年助餐服务模式,满足老年人助餐需求。
(二)明确部门责任。相关责任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大力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区民政局要履行好牵头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区发改局要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区财政局要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区人力社保局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区住建局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未来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区农业农村局要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区商务局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企业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区税务局要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区消防救援大队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镇(街道)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积极稳妥探索各具特色、灵活多样的老年助餐服务方式,及时总结推广优秀案例和经验做法。要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资源浪费,防止“一哄而上”“一上就散”“一刀切”。要加大老年助餐服务相关政策解读和宣传,提升老年助餐服务的知晓度和参与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加快推进为老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奉政办发〔2021〕28号)同时废止。本区已发布的老年助餐服务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为三年。
奉政办发〔2024〕12号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老年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