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24-156548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 土地,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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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政发〔2024〕18号 | 发文日期 | 2024-08-22 | 成文日期 | 2024-08-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FHD00-2024-0004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奉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宁波市奉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
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规范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补偿行为,维护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甬政发〔2024〕5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征地房屋补偿
(一)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二)临时过渡补助费
锦屏、岳林街道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江口、方桥街道每月每平方米18元;莼湖、西坞、尚田、萧王庙街道和溪口镇建成区每月每平方米18元,其他范围每月每平方米16元;大堰、裘村、松岙镇每月每平方米16元。如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4平方米的,按54平方米计算,超过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计算。
二、征地房屋补助
(一)货币安置补助
被补偿人可以选择单一货币安置补偿方式,也可以选择部分调产安置、部分货币安置补偿方式,其补助按被补偿房屋评估价值(选择货币安置部分)15%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购房补助
1.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并将货币安置补偿资金(被补偿房屋评估价值和货币安置补助资金)全额兑换成房票,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的,按被补偿房屋评估价值(选择货币安置部分)10%的比例给予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补偿房屋评估价值(选择货币安置部分)的,按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资金10%的比例给予补助。购买现房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购买期房凭商品房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凭证申请购房补助。超过购房期限购买住宅用房的,不予补助。
2.被补偿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或拆迁公告发布后购买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的,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可以给予前款规定的购房补助。
(三)调产安置面积补助
被补偿人在向最接近调产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补偿房屋评估价值(选择调产安置部分)与调产安置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换算面积的10%给予调产安置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四)调产安置差价结算补助
被补偿人向最接近调产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五)调产安置公摊面积补助
调产安置住宅房屋为设置电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调产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三、征地房屋奖励
被补偿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补偿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
四、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内容与《宁波市奉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奉政发〔2021〕18号)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或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奉政发〔2024〕1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解读: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