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25-158738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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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政告〔2025〕1号 | 发文日期 | 2025-01-13 | 成文日期 | 2025-01-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FHD00-2025-0001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城市化建设实际,现就奉化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公告如下:
一、区中心城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双禁区”):
锦屏街道城里厢区域。具体范围:东至锦屏南路,南至城基路,西至城基路和朝阳路,北至体育场路。
二、禁止在第一条规定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及其25米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24m以上高层建筑;
(二)旅游景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区域(包括加油加气站);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商场、学校、养老服务机构、集贸市场等场所;
(七)文物保护单位,中国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溪口古镇、岩头村、青云村、栖霞坑村、条宅村、西坞古村、马头村、董家村、大堰村)。
三、禁止在下列区域1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奉化区教育局(锦屏街道)、大桥市场(岳林街道)和银凤广场(溪口镇)。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21年7月1日施行的《宁波市奉化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公告》作废。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1日
奉政告〔2025〕1号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