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24-159736 | 组配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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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政办发〔2024〕26号 | 发文日期 | 2025-01-02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FHD01-2024-0003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我区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扩需求强动能优品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奉政办发〔2024〕5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意见。
一、引育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商贸主体提质上规。对首次在奉化经营获得国家统计部门赋予行业代码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奖励,按照《宁波市奉化区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奉服务〔2023〕4号)第7、第8条款执行,如有优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对首次在奉化经营获得国家统计部门赋予行业代码的批发、零售、餐饮个体户,最高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商贸主体稳定增长。对已获得国家统计部门赋予行业代码的零售企业,当年销售额每增加2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对已获得国家统计部门赋予行业代码的的餐饮企业,当年营业额每增加1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申报年度前3年营业额出现过负增长的,以申报年度前3年最高营业额作为基数。对已获得国家统计部门赋予行业代码且政策实施年度起连续3年增速15%以上的批发、零售、餐饮个体户最高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商贸企业规模壮大。对已获得国家统计部门赋予行业代码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奖励,按照《宁波市奉化区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奉服务〔2023〕4号)第7、第8条款执行,如有优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二、推进商贸业态提质升级
(四)支持特色街区创建和改造提升。对新建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特色街区,最高给予其20万元奖励;对改建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特色街区,根据街区改造提升投入的费用,最高给予其实际投资额的20%补助,每条街区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
(五)支持首发经济发展。对品牌企业或其授权的代理商新开设全国首店、浙江首店、宁波首店、奉化首店的,经认定后,最高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时,首店开展首发首秀等活动的,经认定后,最高按照其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等总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对知名潮店网红店、老字号新开设宁波首店、奉化首店的,经认定后,最高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六)支持品牌连锁发展。对自有品牌企业或平台开设统一设计(门头、背景、品牌元素等)装饰的直营店、专卖店的,经认定后,每新开一家给予2万元奖励,每家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七)支持商贸主体创新创优。支持商贸流通业各类主体通过创新发展、创优品质获得市级以上政府及商务部门授予的荣誉和表彰;支持商贸企业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餐饮企业(含个体户)积极参加米其林餐厅、绿色餐饮、钻级餐饮等星钻级评定和创建;支持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已获得国家统计部门赋予行业代码的餐饮企业投入资金发展壮大;支持商贸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调研,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以及相关公共服务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资金,对上述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三、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八)支持出口企业开拓国内线上市场。对上年度自营出口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当年网络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其当年网络销售额增长部分1%的奖励,每家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四、加快平台经济和电商产业发展
(九)支持平台经济发展。对当年交易额增长达20%—50%及以上的平台企业,最高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支持电商园区(基地)发展。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实体办公的电商类经营主体10家以上、园区(基地)内电商相关业态占比50%以上且年网络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电商园区,最高给予其3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创建国家、省、市级(示范)园区和基地的,再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直播电商企业发展。对上年度直播销售额达到
500万元且当年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其直播销售额增长部分1%的奖励,每家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鼓励直播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对通过省、市级“绿色直播间”的,最高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二)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支持企业在国内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支持电商行业及企业开展电商人才培训。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资金,对上述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五、推动民生保障水平再提升
(十三)提升菜篮子等重要商品保供能力。支持创建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供应基地,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基地建设;支持按照协议执行商业储备,进一步保障物资常态储备;支持发展新业态提高流通效率,进一步健全菜篮子流通模式;支持开展生活必需品供需监测,进一步加强市场运行监测;支持承担生活物资应急采购调拨任务,进一步落实应急保供工作;支持设立农副产品平价直销专区,进一步推动农商对接互联;支持优化菜篮子(市场运行)综合服务体系运维,进一步提升数字保供能力。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资金,对上述单位给予一定奖补。
(十四)支持农贸市场和专业市场提质升级。推动农贸市场和专业市场建设水平和管理水平提升。对通过省“五化”市场、宁波市“农贸市场智慧监管项目建设”验收的,每家最高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放心市场验收的,每家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五、四、三、二、一星级文明规范市场验收的,每家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通过AAA、AA、A级农批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创建的,每家最高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五)提升食品行业发展水平。促进餐饮行业健康发展,打造智能化、阳光化、现代化餐饮单位,对通过考核的单位给予每家最高2万元奖励。促进涉及“一老一小一农”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对通过考核的农村食品配送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5万元补助,对通过考核的校园和养老食堂食材集中配送单位给予每家最高3万元奖励。
(十六)提升食品药品行业安全管理能力。对通过考核的药事服务站、化妆品经营单位和商圈管理方、餐饮集聚街区(综合体)、农村家宴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鲜店铺等,统筹安排资金予以奖励。
六、附则
(一)本政策条款与我区其他扶持政策或上级相关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除有特殊说明外,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同类项目升级上等次的,除另有约定外,扶持金额补差认定。已享受综合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新设立企业与区内已有企业业务关联度较高的,视为同一主体。
(二)本意见中提及的“销售额”是指企业(含个体户)年度不含税销售额,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为准。
(三)本政策中所提的“达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
(四)本意见中的“特色街区”是指通过考核验收的街区。商业集聚区指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专业市场、电商园区等。
(五)本意见所指的出口企业,其出口数据以区商务局获得的海关数据为准。企业工贸分离后通过区内关联贸易公司出口的,视同为同一主体。
(六)本意见中的“平台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拥有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网站的市场主体,涵盖网络销售类、生活服务类、社交娱乐类、信息咨询类、金融服务类、计算应用类等多个领域,涉及商品交易、交通出行、文化旅游、医疗健康、教育培训、工业互联网等多个行业的企业。
(七)企业政策申报年度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税务违法行为、严重违法经营、重大劳资纠纷、统计数据造假、严重失信等以上行为之一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不得享受本政策。企业在政策兑付前已注销、迁出我区或未正常经营的,不再兑付政策资金。
(八)本意见相关条款分别由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的《奉化区加快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由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奉政办发〔2020〕65号)《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补充意见》(奉政发〔2021〕15号)《奉化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奉商务〔2020〕38号)《奉化区重要生活必需品保供应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奉商务〔2021〕39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奉政办发〔2024〕26号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