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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17-05392 组配分类 区府办文件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市政工程
发文字号 奉政办发〔2017〕123号 发文日期 2017-11-02 09:40:01 成文日期 2017-11-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FHD01-2017-0015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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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

宁波市奉化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

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和宁波市住建委《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甬建发〔2013〕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奉化区城市和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包括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工业项目按用地面积征收。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类别、建筑高度等因素,实行基准收费标准和差别累进收费政策。基准收费标准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城市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5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0元。

建制镇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44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

工业建设项目收费标准以用地面积亩为计量单位,每亩7万元(区政府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下列项目按差别累进收费标准执行:

(一)高层建设项目按差别收费标准执行:高层建筑项目以单体建筑高度分别分类累进收费:高度小于等于24米,按基准收费标准收取;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50米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80%收取;高度大于50米小于等于100米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60%收取;高度大于100米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40%收取。

(二)低层、建筑高度10米及以下独门独户住宅建筑按住宅类基准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二)按标准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和其它配套建设需无偿移交的房屋;

(三)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各级财政安排及华侨、华人捐赠超过总投资50%(含50%)的教育、卫生类项目;

(四)列入各级政府住房保障类实施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拆迁安置用房项目和“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房项目,农村住房集中改造项目和农村住房制度改革项目(含项目公共服务设施);

(五)工业用地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重建、改建增加的建筑面积;

(六)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室工程项目以及建设项目内地下室部分;

(七)各级财政安排或补助、列入当地年度城市维护与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雨水、污水、给水泵站,环卫、变配电站、内河设施和公园配套用房;

(八)各级财政安排的县级以上中心粮库。

第七条  下列项目按每平方米45元标准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各级政府安排资金比例超过50%(含50%)的文体产业类项目;

(二)宁波市物流发展规划的物流中心内的物流建设项目;

(三)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办公用房。

第三章  收费办法

第八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奉化经济开发区用地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奉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代收。溪口镇、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和宁波滨海旅游休闲区(包含阳光海湾区块和小狮子口区块)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分别由溪口镇人民政府、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和宁波滨海旅游休闲区管理委员会代收。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规划测绘机构出具的《指标复核报告》中填列的房屋建筑总面积扣除按下列规定核减的面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

(一)社区配套用房按每100户40平方米抵减免征,超出部分不满100户的不抵减;

(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经营用房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予以抵减免征;非住宅按3‰予以抵减免征物业管理用房。

(三)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地下空间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所列地下建筑面积予以抵减。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初步设计会审纪要和批复文件(或登记备案表)

(三)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提供房屋立面图和剖面图;

(四)规划测绘机构出具的《指标复核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核实后,依据本办法规定予以办理征收手续。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建设项目,应当一次性缴纳;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可分两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60%,余款必须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具体缴纳期限以双方签订的缓交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  如实际房屋建筑面积与原缴费建筑面积相比,误差在±3%范围(含3%)以内的,少缴不补、多缴不退;误差超过±3%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孳息部分不补不退:

(一)如实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缴费面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规划竣工测绘资料或房屋测绘单位的审核意见,向原办理单位补交超出原缴费部分房屋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如实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原缴费面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根据规划竣工测绘资料或房屋测绘单位审核意见以及缴费收据,向原办理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申请书》,经原办理单位确认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退还与原缴费面积差额部分房屋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建筑物建成后实际高度超过或低于原缴费时规划申报批准高度的不再补缴或退缴。

第十三条  建筑物加层,以加层后的实际净增加高度核定。净增加高度达到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不能达到的,按净增加建筑面积核定。

第十四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及对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缴费期限以及减免政策等。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办理代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代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与各项城建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其中奉化经济开发区、溪口镇、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宁波滨海旅游休闲区规划范围收取的配套费分别用于各自区域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部门不得批准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擅自办理或批准的,由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征收部门相关人员未按规定任意减免或多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区财政、物价及审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0日起施行。原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奉政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奉政办发〔2017〕123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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