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42197906J/2018-04373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方针政策,工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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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经信〔2018〕14号 | 发文日期 | 2018-02-12 | 成文日期 | 2018-02-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经信局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FHD03-2018-0001 |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工业投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
现将《宁波市奉化区工业投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18年2月12日
宁波市奉化区工业投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推进“中国制造2025”城市建设,根据《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原则
(一)自主创新原则。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提高企业技术进步能力和绩效。
(二)优化升级原则。全力发展和培育新兴产业,推进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层次,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三)突出重点原则。围绕推进落实“中国制造2025”,聚焦完全依赖市场机制难以有效解决的关键领域和核心环节,重点支持龙头企业、优势企业、示范项目。
(四)规范管理原则。完善申报推荐、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绩效评价等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
第三条 区经信局是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项目的监督管理。区财政局会同区经信局共同负责对符合政策条件项目补助资金的审核、验收、拨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新建工业投资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万元(含)以上的“6+1”产业重大新建工业投资项目,新购置或引进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外购技术(软件)等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按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外购技术(软件)实际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300万元。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改专项。在新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电子信息技术、海洋技术、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新购置或引进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外购技术(软件)等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按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外购技术(软件)实际投资额的6%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200万元。
(三)传统优势产业技改专项。在传统优势产业和其他产业领域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新购置或引进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外购技术(软件)等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按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外购技术(软件)实际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80万元。
(四)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专项。对购置我区企业生产的国内、省内首(台)套设备,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实施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按应用企业购置首(台)套设备的实际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200万元。
第五条 项目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新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要求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不包括土地费用)的“6+1”产业项目,且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外购技术(软件)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要求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外购技术(软件)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项目要求设备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
(三)新建项目、技改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四)项目应列入当年的项目计划。
第六条 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项目的申报重点、资格、材料和程序等,由区经信局和财政局另行发文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 (街道) 、经济开发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申报资料经所在地镇(街道) 、经济开发区初审同意后,报区经信局。区经信局会同财政局按照“公正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对项目进行评审,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七条 项目的实施、验收和资金下达
(一)列入专项计划的项目,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承担企业要积极组织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
(二)列入计划的项目竣工后,由企业向所在镇(街道) 、开发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所在镇(街道) 、开发区初审后,上报区经信局。
(三)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项目,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核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的补助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补助资金。
(四)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资金申请文件由区经信局和财政局另行发文通知。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项目要严格按计划的进度来实施,按期竣工并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如项目确实有特殊原因延期竣工,企业应在原项目竣工前向区经信局和财政局提交报告,说明情况,经同意后予以延期竣工并进行竣工验收和补助。技术改造专项和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专项延期3个月以上未竣工、新建项目延期6个月以上未竣工,则该项目不再享受该政策补助。
(二)项目实际情况应与申报时的项目批准文件基本一致,且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外购技术(软件)投资额必须达到计划的70%以上;设备(技术)投资额比计划减少30%以上,但超过100万元的项目,企业应在项目竣工前向区经信局、财政局提交报告,说明情况,经同意后予以竣工验收和补助。
(三)企业上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该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四)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项目补助企业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配合或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六)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九条 对补助范围的有关规定
(一)同一项目获得宁波市级及以上财政补助或奖励,不再另行补助或奖励。
(二)项目的投资额必须全部发生在备案建设期内或经批准的项目调整日期内。
(三)项目计算补助的投资额不包括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外购技术(软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自制设备指能够完成一个特定任务的由多个部件组成的联合装置,在财务上须列入“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对自制设备及模具等如要记入设备投资额则必须要转入固定资产账目,其中自制设备还需要提供组成此设备的零部件明细(含材料)及金额。
(五)技术转让投入,企业必须提供技术转让合同,相关发票列入无形资产账目。
(六)购置的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外购技术(软件)发票应全额开列并按规定列入固定(无形)资产管理,企业支付金额80%及以上的,按发票上的金额全额计算;支付金额60%及以上、80%以下的,按实际支付金额计算投资额;不足60%的不计入投资额,不予补助(不包括租赁设备)。
(七)鼓励企业以先租赁后购买方式购置大金额高性能设备;企业应具有租赁合同,且合同中明确设备最终归属项目所属单位;以项目竣工日止已支付的租金来确认设备的投资额;未支付的租金等企业全部支付完成后,将租赁合同、设备发票和支付凭证报区经信局和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以项目竣工当年标准给予补助。
(八)企业购置先进的二手设备,须提供设备原始购置票据确认距离首次购买日期五年内,但不认可关联企业之间的设备转让。
(九)生产设备、测试设备的运费、安装费、淘汰设备、辅助设备(如车辆、电力设施、货梯、空调、电脑、投影仪、起重机、行车、锅炉等)以及单价2万元以下的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外购技术(软件)不计入投资额,不予补助(其中新建项目可计入投资额,但不予补助)。
(十)项目竣工后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外购技术(软件)必须在奉化区域内安装并投入使用,购入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外购技术(软件)的额度按实收实付制要求,以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承兑期应和项目建设期一致)作为支付金额的依据(项目周期付款),必要时提供银行付款对账单。
(十一)盘盈固定资产不计入投资额,不予补助。
(十二)工业投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额按年初预算执行,若突破按比例折减,若有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4月1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