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防办〔2019〕13号)、《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20〕1号)等文件精神,解决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维护管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探索试行权责明确、管理有序的人防工程产权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制定了《宁波市奉化区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宁波市奉化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文件制定依据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2015年12月10日施行)。
2.《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7年5月1日施行)。
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99号,2018年9月14日施行)。
4.《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防办〔2019〕13号,2019年5月5日发布)。
5.《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20〕1号,2020年1月16日发布)。
三、 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管理办法》主要涉及适用人防工程范围、人防工程产权归属、人防工程登记方式、国有人防资产定义及使用管理等内容,具体为:
(一)适用人防工程范围。《实施细则》中明确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依法定义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义务修建类人防工程”)、法定义务以外自主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投资修建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需要地下空间(以下简称“兼顾工程”)。
(二)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实施细则》中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方案或出让合同(划拨书)中,明确义务修建类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投资修建类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产权归投资人所有。其中,义务修建类人防工程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净面积不得少于人防工程总面积的20%。
(三)试行人防工程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中规定人防工程试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其中,义务修建类人防工程的最小登记单元为一个防护单元。工程类型及范围界线由人防部门确认。
投资修建类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投资人持区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及登记所需相关资料,办理产权首次登记手续。
同时,规定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首次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上应注明“人防工程(或人防兼顾工程),临战前无偿交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字样,载明人防工程坐落位置、面积、层数等,并在附图上进行标注。
(四)国有人防资产的范围。《管理办法》中明确国有人防资产是指以人防部门为产权人的人防工程及其内部人防设备设施等。《实施细则》施行前已依法定义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义务修建类人防工程),建设主体或管理单位自愿将人防工程使用权、收益权无偿交由区人防部门的,参照国有人防资产平时使用管理。
(五)国有人防资产的使用与管理。国有人防资产通过试行所有权与平时经营使用权分离,人防部门为全区国有人防资产所有权人,人防部门指定区住房管理和保障中心下属的奉化区锦溪房地产服务中心为全区国有人防资产平时经营使用权人,并承担相应义务。同时规定国有人防资产的使用权或经营权租赁收入,为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国资、财政等相关部门监督。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奉化区住建局
解读人:卓宽宏
联系方式:0574-8890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