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宁波市奉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完善收缴制度,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4年4月12日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文件,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细则》。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文件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细则》主要落实内容如下:
(一)征收标准。
1、住宅项目:地上建筑每平方米90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50元;
2、非住宅项目:地上建筑每平方米140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100元;
3、商住混合用地建设项目: 地上建筑按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建筑面积及收费标准分别征收;地下建筑不能明确区分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的,按地上部分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分别征收。商住混合用地建设项目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面积计算基数表由资规部门负责出具,作为后续征收的计算依据;
4、临时建筑项目:住宅按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按每平方米100元征收;临时建筑因规划调整批准为永久建筑的,根据本条第1至3项标准补缴。
(二)减免程序。减免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现行政策进行清理,同时细化具体的执行程序和操作办法,确保国家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三)征收时限。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因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等原因先予开工且不具备计算条件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待具备计算条件时缴纳。
(四)征收公示。
各征(代)收部门要做好项目对外公示工作。
四、新老政策主要区别
序号 | 事项 内容 | 新政策(2024年) | 老政策(2017年) |
1 | 征收范围及对象 | 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 我区城市和各建制镇规划区进行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
2 | 征收方式及标准 |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其中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2、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按土地性质认定)分类征收。住宅项目地上建筑每平方米90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项目地上建筑每平方米140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100元。临时建筑按照住宅项目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项目每平方米100元。混合用地建设项目按照住宅与非住宅各自建筑面积和征收标准分别计算征收,地下面积(未明确住宅与非住宅各自建筑面积的)按其地上部分住宅与非住宅面积比例来划分。 | 1、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类别、建筑高度等因素,实行基准收费标准和差别累进收费政策。基准收费标准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城市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5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0元。 建制镇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44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 工业建设项目收费标准以用地面积亩为计量单位,每亩7万元(区政府另行规定的除外)。 2、下列项目按差别累进收费标准执行: (一)高层建设项目按差别收费标准执行:高层建筑项目以单体建筑高度分别分类累进收费:高度小于等于24米,按基准收费标准收取;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50米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80%收取;高度大于50米小于等于100米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60%收取;高度大于100米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40%收取。 (二)低层、建筑高度10米及以下独门独户住宅建筑按住宅类基准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 |
3 | 减免范围 | 详见细则附件1 | 1、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二)按标准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和其它配套建设需无偿移交的房屋; (三)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各级财政安排及华侨、华人捐赠超过总投资50%(含50%)的教育、卫生类项目; (四)列入各级政府住房保障类实施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拆迁安置用房项目和“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房项目,农村住房集中改造项目和农村住房制度改革项目(含项目公共服务设施); (五)工业用地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重建、改建增加的建筑面积; (六)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室工程项目以及建设项目内地下室部分; (七)各级财政安排或补助、列入当地年度城市维护与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雨水、污水、给水泵站,环卫、变配电站、内河设施和公园配套用房; (八)各级财政安排的县级以上中心粮库。 2、下列项目按每平方米45元标准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各级政府安排资金比例超过50%(含50%)的文体产业类项目; (二)宁波市物流发展规划的物流中心内的物流建设项目; (三)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办公用房。 3、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规划测绘机构出具的《指标复核报告》中填列的房屋建筑总面积扣除按下列规定核减的面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 (一)社区配套用房按每100户40平方米抵减免征,超出部分不满100户的不抵减; (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经营用房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予以抵减免征;非住宅按3‰予以抵减免征物业管理用房。 (三)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地下空间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所列地下建筑面积予以抵减。 |
4 | 征收时间 | 开工前 | 施工许可前 |
5 | 分期缴纳 | 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 | 房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建设项目,应当一次性缴纳;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可分两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60%,余款必须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具体缴纳期限以双方签订的缓交协议为准。 |
6 | 多退少补 | 1、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 2、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如实际房屋建筑面积与原缴费建筑面积相比,误差在±3%范围(含3%)以内的,少缴不补、多缴不退;误差超过±3%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孳息部分不补不退: (一)如实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缴费面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规划竣工测绘资料或房屋测绘单位的审核意见,向原办理单位补交超出原缴费部分房屋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如实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原缴费面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根据规划竣工测绘资料或房屋测绘单位审核意见以及缴费收据,向原办理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申请书》,经原办理单位确认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退还与原缴费面积差额部分房屋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建筑物建成后实际高度超过或低于原缴费时规划申报批准高度的不再补缴或退缴。 |
7 | 信息共享 | 1、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机制,能源、水利、交通、化工、电力、房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道)应全力协助配合征(代)收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认定、提醒告知和征收催缴等工作。 2、征收部门应定期将未及时足额缴纳或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抄送属地镇(街道),由属地镇(街道)协助督促催缴。 3、能源、水利、交通、化工、电力、房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批准开工前查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情况,查验结果推送给征(代)收部门。 | 规划测绘机构出具的《指标复核报告》(即配套费计算基数表) |
8 | 告知承诺制 | 缴纳配套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 |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细则》由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和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行社科,联系电话:0574-89285321;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0574-88689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