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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4-154039 组配分类 区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字号 奉政发〔2024〕13号 发文日期 2024-06-14 成文日期 2024-06-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FHD00-2024-0002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莼湖渔港港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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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奉化区莼湖渔港港章》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

宁波市奉化区莼湖渔港港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莼湖渔港(以下称本渔港)的管理,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及渔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渔港水域环境污染,推进渔港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海岸线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结合当地实际,特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渔港区域范围内停泊、避风、航行、作业的船舶、车辆,及从事渔港运营管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遵守本港章的规定。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渔港位置

本渔港位于浙江省宁波市象山港的西(即底部)段北侧,隶属宁波市奉化区莼湖街道,由桐照港区、商贸港区、栖凤港区组成。

第四条  渔港自然条件

本渔港地处象山港北岸,属北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年平均降水量为1350至1600毫米,年平均气温16.3℃,冬季盛行偏北风,春末和夏季盛行东南风。8、9月为热带低压和台风集中活动季节。

本渔港水域受典型的非正规半日浅海潮汐影响,水流动力表现为椭圆形长轴从口门至湾顶逐渐减少,其走向与岸线方向基本一致,狭湾内呈往复流特征,潮差一般在3.0米以上,进入港内潮差渐增,接近4.0米。

第五条  渔港范围

本渔港范围为奉化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渔港港界内所有水域、陆域等,总面积为814.97万平方米,其中水域704.62万平方米,陆域110.35万平方米。详见附件宁波市奉化区莼湖渔港港界图。

(一)桐照港区范围

1.水域范围

桐照港区水域面积392.27万平方米,自象山港主航道边界线至象山港避风锚地西堤,由避风锚泊区、日常锚泊区、港池、航道组成。

表1 桐照港区水域范围坐标点

A21H

121°33′28.83″E

29°32′11.05″N

A22H

121°33′43.33″E

29°32′11.09″N

A23S

121°33′45.87″E

29°31′58.44″N

A24S

121°33′21.09″E

29°31′38.08″N

A25S

121°33′15.86″E

29°31′30.68″N

A26S

121°34′06.53″E

29°30′45.48″N

A27S

121°34′01.06″E

29°30′44.74″N

A28S

121°33′10.53″E

29°30′37.93″N

A29S

121°32′36.19″E

29°30′53.18″N

A30H

121°32′19.67″E

29°31′01.50″N

A31H

121°32′12.75″E

29°31′12.14″N

2.陆域范围

桐照港区陆域面积60.57万平方米,包括码头后方油库、修晒网场地、水产加工区及预留发展区。

表2 桐照港区陆域范围坐标点

A1L

121°32′10.35″E

29°31′13.25″N

A2L

121°32′32.56″E

29°31′31.06″N

A3L

121°32′37.22″E

29°31′28.01″N

A4L

121°32′38.48″E

29°31′34.70″N

A5L

121°32′44.94″E

29°31′37.49″N

A6L

121°32′47.61″E

29°31′32.82″N

A7H

121°32′56.16″E

29°31′36.49″N

A8H

121°32′51.23″E

29°31′44.18″N

A9H

121°32′53.89″E

29°31′45.14″N

A10L

121°32′52.02″E

29°31′47.61″N

A11L

121°32′59.27″E

29°31′53.07″N

A12L

121°33′01.40″E

29°31′51.83″N

A13L

121°33′03.79″E

29°31′59.35″N

A14L

121°33′13.59″E

29°32′06.50″N

A15L

121°32′57.12″E

29°32′21.39″N

A16L

121°33′06.57″E

29°32′15.55″N

A17L

121°33′10.17″E

29°32′19.81″N

A18L

121°33′17.32″E

29°32′19.86″N

A19L

121°33′22.10″E

29°32′18.91″N

A20L

121°33′30.35″E

29°32′17.04″N

(二)商贸港区范围

1.水域范围

商贸港区水域面积135.18万平方米,自象山港主航道边界线110米向北至狮子山、浙江栖凤船业(长三角水产商贸中心)、海港船舶修造厂、宁波奉化栖凤海洋渔业有限公司沿岸,由渔船待泊区、港池、航道组成。

表3 商贸港区水域范围坐标点

B1H

121°31′27.22″E

29°30′28.41″N

B8H

121°32′12.75″E

29°31′12.14″N

B9H

121°32′19.67″E

29°31′01.50″N

B10S

121°32′36.19″E

29°30′53.18″N

B11S

121°33′10.53″E

29°30′37.93″N

B12S

121°33′02.41″E

29°30′36.83″N

B13S

121°32′03.02″E

29°30′28.81″N

B14S

121°32′00.16″E

29°30′28.43″N

B15S

121°31′27.98″E

29°30′24.08″N

2.陆域范围

商贸港区陆域面积42.01万平方米,包括双山码头及后方制冰厂、海港船舶修造厂、宁波奉化栖凤海洋渔业有限公司、浙江栖凤船业(长三角水产商贸中心)。

表4 商贸港区陆域范围坐标点

B1H

121°31′27.22″E

29°30′28.41″N

B2L

121°31′29.85″E

29°30′34.36″N

B3L

121°31′40.92″E

29°30′39.70″N

B4L

121°31′39.10″E

29°30′44.46″N

B5L

121°31′43.02″E

29°30′46.66″N

B6L

121°31′50.90″E

29°30′57.38″N

B7L

121°32′10.35″E

29°31′13.25″N

B8H

121°32′12.75″E

29°31′12.14″N

B9H

121°32′19.67″E

29°31′01.50″N

(三)栖凤港区范围

1.水域范围

栖凤港区水域面积177.17万平方米,自象山港主航道边界线至海塘堤角南侧100米,由避风锚泊区、港池、航道组成。

表5 栖凤港区水域范围坐标点

C3H

121°31′16.29″E

29°31′02.56″N

C4S

121°31′11.44″E

29°30′57.29″N

C5S

121°31′00.56″E

29°30′51.62″N

C6S

121°30′40.05″E

29°30′40.94″N

C7S

121°30′33.32″E

29°30′16.69″N

C8S

121°30′30.74″E

29°30′16.34″N

C9S

121°30′34.83″E

29°30′31.08″N

C10S

121°30′19.48″E

29°31′29.61″N

C11H

121°31′03.11″E

29°31′38.36″N

2.陆域范围

栖凤港区陆域面积7.76万平方米,包括护岸、综合管理区、预留发展区。

表6 栖凤港区陆域范围坐标点

C1L

121°31′04.53″E

29°31′39.23″N

C2L

121°31′09.45″E

29°31′10.57″N

C3H

121°31′16.29″E

29°31′02.56″N

C11H

121°31′03.11″E

29°31′38.36″N

第六条  渔港岸线

本渔港岸线全长10373米,其中,桐照港区岸线长度5126米,商贸港区岸线长度3824米,栖凤港区岸线长度1422米。

第七条  主要渔港设施和设备

本渔港现有码头3座,包括高桩梁板码头2座、浮码头1座。规划建设码头11座,包括高桩梁板码头2座、浮码头9座。船舶修造厂4家,制冰厂2家。3000吨级油库1座,渔船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收集点3处。

进港主航道为象山港主航道(不在渔港范围内),自分水礁、深水角、双德山、乌龟山、象山港公路大桥、鹊礁、东屿至西磨盘,全长约79.3千米,航道规模为3.5万吨级单向,航路最浅处水深7.8米,航道宽度300米。

(一)桐照港区主要设施设备

1.码头设施

桐照港区共有码头2座,11个泊位。

(1)桐照码头1#泊位,码头56米×13米,引桥215.9米×7.5米。

(2)桐照码头2#~7#泊位,码头273米×12米,引桥242米×7.5米。

(3)桐照浮码头,由1艘50米×10米趸船组成的码头平台,码头总长为50米,4个泊位,用于小型渔船停靠。

2.护岸设施

护岸全长1980米,兼做渔船系泊岸线。

3.渔用场地

护岸后方为修晒网场地,面积7.5万平方米,供渔民修晒网使用。

4.交易设施

7#泊位西北侧建有桐照鱼市场,面积约3000平方米,用于水产交易服务。

5.物资补给设施

港区建有3000吨级油库1座,渔船加油点位于1#泊位,油通过油车从油库运送至码头。

6.修船设施

修造船厂1家,为宁波市奉化区新联渔轮修造厂。

7.环保设施

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收集点1处,位于鸿峙水域北侧,近奉化区象山港避风锚地西堤。

8.港池、航道、锚地设施

桐照码头港池宽度105米,设计底标高-4.3米;桐照港区浮码头港池宽度36.5米,设计底标高-3.91米。

桐照港区航道宽度65m,设计底标高-6.5米。航道沿途设置导助航设施8个(规划建设)。

日常锚泊区位于悬山岛西南、桐照港区航道两侧水域,面积253.67万平方米,水深-3米~-13米。

避风锚泊区位于桐照码头和浮码头南北两侧,与大陆、悬山岛以及西堤所夹范围内,面积92.69万平方米,水深0~-10米。

(二)商贸港区主要设施设备

1.码头设施(规划建设)

商贸港区共有码头11座,共14个泊位。

(1)1#~9#码头,采用50米×12米的趸船,9个泊位。4#码头后方的1#引桥257米×12米,7#码头后方的2#引桥311米×12米。

(2)10#码头107米×12米,2个泊位。码头后方3#引桥409米×12米。

(3)11#码头160米×20米,3个泊位,兼顾5000吨级冷藏运输船泊位1个。码头后方4#引桥443米×12米。

2.渔用场地(规划建设)

长三角水产商贸中心岸线前沿设渔用作业平台1.84万平方米。

3.商贸中心(规划建设)

长三角水产商贸中心包括水产品交易区(含渔获物定点上岸区)、冷链仓储区、贮冰制冰区、渔业产业园区、物资仓储区、电商直播展示区、职工之家及其他配套公用设施。总面积15.99万平方米。

4.物资补给设施

(1)加油

港区西部双山码头有1个加油站(1个加油点),油通过管道运输,但大多数渔船利用油船在海上加油。

(2)加冰

双山码头后方有制冰厂2家,通过传送带将冰运送至码头,共4个加冰点。

5.修船设施

修造船厂3家,分别为浙江栖凤船业、海港船舶修造厂、宁波奉化栖凤海洋渔业有限公司。

6.港池、航道、锚地设施

1#~10#码头港池宽度132米,设计底标高-6.5米~-8.0米;11#码头桐照港区浮码头港池宽度230米,设计底标高-10.5米。

商贸港区西航道宽65米,水深-7.5米~-15.5米。东航道宽120米,水深-8.5米~-11米。航道沿途设置导助航设施4个(规划建设)。

渔船待泊区位于1#~11#码头南侧,面积41.53万平方米,水深-8.6米~-15米。

(三)栖凤港区主要设施设备

1.码头设施

栖凤港区共有码头1座,1个泊位。

栖凤码头68米×30米,1个泊位。栈桥400米×10米,实堤式连接通道全长400米,顶宽8米。

2.护岸设施

护岸全长约1100米。

3.物资补给设施

栖凤码头有1个加油点,渔船利用油车加油。

4.环保设施

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收集点2处,其中1处位于码头管理用房,另一处位于码头后方综合管理区。

5.综合管理设施

综合管理区面积1.28万平方米,包括栖凤码头管理用房及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收集点。

6.港池、航道、锚地设施

栖凤码头及栈桥港池宽度分别为132米、152米,设计底标高-6.2米。

栖凤港区航道宽度65m,水深-2米~-10米。航道沿途设置导助航设施2个(规划建设)。

避风锚泊区位于栖凤码头北侧,面积150.75万平方米,水深0~-8米。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八条  渔港行政管理部门

奉化区农业农村局是本渔港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港建设规划等工作,依法对渔港、渔业船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渔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奉化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派驻本港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是对本渔港实施监督管理的常设机构,依法负责对本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其它监督管理部门

涉及本渔港管理的海事、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海洋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渔港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渔港经营管理范围

本渔港设施分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属归奉化区人民政府。奉化区人民政府可以将公共服务设施委托给渔港经营人进行经营,渔港经营人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维护。

对商业设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经营许可。商业设施投资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享有使用权、收益权。

第十二条  渔港经营人

在本渔港从事经营管理的经营人,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渔港经营人基础义务

渔港经营人应根据协议或许可核定的内容,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渔港经营人的安全责任

渔港经营人对核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十五条  进出本渔港的渔业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标示船名号、船籍港。

(二)有效船舶证书:国籍(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辅助许可证)。

(三)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并持有相应有效的适任证书。

(四)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救生、消防、信号及通讯、导航等事关安全的设施设备及防污染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且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进出港

本渔港实行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凡进出渔港的渔业船舶(船长12米及以上)事前按规定主动通过“进出渔港报告系统”报告抵离港时间。船长为船舶进出渔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进港报告内容包括:拟进渔港、拟进港时间、船舶配员情况、渔获物品种和数量等。

出港报告内容包括:拟出港时间,船舶配员情况,安全救生、消防、通导、信号等安全装备配备情况,携带网具类型和数量情况等。

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程序报告的,进出港渔船应在进出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外省籍渔业船舶无法通过“进出渔港报告系统”报告的,需在进出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

进出本渔港的非渔业船舶参照上述报告内容,向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提交进出港报告后,未收到反馈信息,应主动联系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七条  进出本渔港的渔业船舶,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须对其渔业船员的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需对船员等进行现场核验。

第十八条  港澳台渔船进出本渔港,除按规定接受联检以外,应遵守本港章的管理规定,并服从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

外国籍船舶及非渔业船舶进出本渔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渔港港区管理

第十九条  渔港港区设置管理

本渔港港区及锚地的设置、划分和调整,由奉化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渔港公用设施管理

在本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擅自设置、侵占、损坏并影响渔港安全设施的,由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各职能部门,责令限期内拆除或清理,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管理

本渔港实施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管理制度。定点上岸码头的设置、划分和调整,由奉化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港区码头分布、渔民交易习惯情况而确定。

第二十二条  港区装卸作业管理

在本渔港进行装卸作业的渔业船舶,应在规定的区域和码头进行有序装卸和运输。其他进入渔港码头和渔港设施的车辆或人员,应当服从渔港经营人的指挥调度。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靠泊管理

大型渔业船舶(船长24米及以上)在码头并泊,原则上不应超过4艘;如有特殊情况,由渔港经营人统一安排靠泊。装卸或补给完毕后,渔业船舶应及时离开码头;遇有特殊原因,需经渔港经营人批准后方可延长靠泊时间。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锚泊管理

渔业船舶在本渔港港区或锚地停泊、锚泊的,应遵守本渔港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且应留有值守船员,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可正常移泊、航行。紧急疏散时须服从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现场调度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危化物装卸作业

在本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的,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化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本渔港陆域的供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石油供应站、点等,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危化物安全管理要求,不得在渔港区域从事非法加油活动。

对在本渔港水域内从事加油作业船舶的安全监管,应参照国家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有关港口危化物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由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国家交通、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

第七章  渔港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  渔港环境管理

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渔港港区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并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件。

在本渔港内进行生产作业、停泊、锚泊的船只和所有从事经营的人员及车辆等,均应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方法,防止对渔港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

经有关机构批准,在本渔港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的,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渔港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在本渔港建设危化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的,应事先取得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方可建设。

第二十七条  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

需在本渔港处置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压载水等,以及船舶固体废弃物,由奉化区人民政府委托的特定渔港经营人进行统一接收处置。

在本渔港陆域涉及渔港水域内排水口(闸)的污染排放,应由奉化区莼湖街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在排放时间对排水口(闸)内侧的固体废弃物进行清运。

在本渔港陆域内的涉港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依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其所属的经营人负责清运。

第二十八条  相关作业防污染控制

在本渔港水域内进行船舶洗舱、清舱、供油、打捞等作业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并落实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九条   船舶有害垃圾的接收处理

当需要处理的船舶垃圾中含有毒有害或者其它危险成分时,船长应在处理前向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港经营人报备,并向接收处理单位提供此类物质的品名、数量、性质及处理注意事项。

来经疫区渔港的船舶垃圾在提交接收处理前,船长应向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备,并向卫生防疫、检验检疫等部门提出申请,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条  相关行业的接收处理

在本渔港开展船舶修造、打捞、拆解和其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应装备防污染器材,具备船舶垃圾接收、清运、消纳能力及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或设施造成本渔港水域污染而需要使用化学消油剂清污的,该责任单位在使用,需将消油剂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提前向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章  渔港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奉化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渔港信息化管理,并组织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建设,以提高对船舶通讯、安全监管、应急救助、防灾减灾等的信息化处理能力。

第三十三条  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逐步建设智慧渔港平台,重点建设渔船身份识别、船位动态监管、渔港视频监控、语音通信保障、渔民生活服务、渔获物定点上岸、港区防灾减灾、环境污染防治、公共信息发布、临港产业等重点设施,建立配套制度体系。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同涉海涉渔相关单位共享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事故信息、险情信息、应急处置信息。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应急事件管理

奉化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海损事故的应急预案、本渔港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本渔港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救救援体系。

奉化区莼湖街道负责组织制订本辖区发生重大海损事故的应急预案、防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和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负责实施。

第三十五条  应急处理

渔业船舶、设施在本渔港水域内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第一时间向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有关船舶技术证书、证件等必要的文书资料,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事故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查时,必须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情节。

第三十七条  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渔港水域内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船舶接受调查处理期间,驻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第三十八条  防台风应急处理

奉化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渔港及渔业船舶的防台风预案,细化遇超强台风时港内停泊渔船的船上人员转移上岸预案。防台风期间,奉化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各相关部门应按防台风预案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防台风期间,渔业船舶船长、渔港经营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应服从奉化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莼湖街道的指挥调度。

所有进港避风的船舶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并应在指定的锚地有序停泊或移泊。

根据省市防指或渔船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发布的防台警报等级,需要在本渔港港区内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由奉化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台风影响期间,原则上本渔港内停泊的24米以上渔业船舶需随时保持动力。当发生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及周边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出呼救信号,向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莼湖街道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接到相关指令的部门、单位和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救助。

第四十一条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本渔港内各相关单位、个人应配合卫生防疫、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渔港救灾防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事发个人、单位和船舶应立即采取有效方法,并报告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检验检疫等部门。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

第四十二条  本渔港港界已经批准,渔港的港区、港界、陆域、水域、码头及其设施与功能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如需变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因建设确需占用本渔港陆域、水域及渔港设施的,经同意区渔业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占用渔港或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须按照“占一补一”和“补偿在先、占用在后”的原则,由占用者负责异地重建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  港区管理禁止与限制

禁止在本渔港内进行船舶试航。

禁止在本渔港内码头、栈桥、路面随意堆放货物、器材和晾晒渔网鱼货等。

第四十五条  航道管理禁止与限制

本渔港港区航道和锚泊区内,船速限制在5节以下。

禁止在本渔港航道及其附近滩地、岸坡进行不利于航道维护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堆填、挖掘、种植、构筑建筑物等活动。

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垂钓、养殖等生产活动。

禁止船舶在水下电缆、管线、海底设施等规定范围内抛锚和停泊。

禁止船舶在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范围附近水域追越或者在单线航段会船、追越。

禁止一切危害电缆、管道或隧道安全和助航标志工作效能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船舶进出港禁止与限制

进入本渔港的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未经处理、纠正或者改善前,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发生安全及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船舶超载(包括超重、超高、超宽等违章装载)或违章搭客;

(五)遇有恶劣天气,影响航行安全;

(六)未向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禁止航行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危化物作业禁止与限制

禁止在本渔港码头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化物。

第四十八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禁止任何船舶或设施向本渔港水域排放残油、废油、油性混合物、废酸、废碱、货物残渣、船舶垃圾、建筑泥浆和其他超标有毒、有害物质。

对港区和水域造成污染、损害渔业资源、阻滞水流等责任者,要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清除费用。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渔港港章未作规定的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十条  施行日期

本渔港港章自2024年6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奉化区莼湖渔港港界图

奉政发〔2024〕13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莼湖渔港港章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莼湖渔港港章的通知

图解:图解: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莼湖渔港港章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