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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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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23日出台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24〕56号),为顺应上位法变化,更好地接轨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进一步推动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需修订《宁波市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宁波市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主要有3方面内容,具体为:

1.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4项补偿。

2.房屋征收补助:包括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购房补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等5项补助。

3.房屋征收奖励:即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三、适用对象

适用于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四、注意事项

(一)本规定所称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主体房屋、阁楼、装修、附属物和超标准容积率土地的评估价值。

(二)本规定施行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关键词解释

购房补助10%:货币补偿资金(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货币补偿补助)全额兑换成房票,按规定购买住宅房屋,可按评估价值10%给予购房补助,购房资金少于评估价值的,按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资金。

六、新旧政策差异

序号

补偿内容

原规定

现规定

1

增加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补偿。

工业、仓储和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增加补偿。

2

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3

办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4

增加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工业、仓储和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5

货币补偿补助

住宅:25%                               商业、办公:20%工业、仓储:30%

住宅:15% 非住宅:30%

6

新增购房补助

/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按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资金)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非住宅无购房补助

7

产权调换面积补助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0%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

8

删除改作非住宅用途的补助

征收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征收范围公布前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其他用途合法建筑,且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可以证明其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其底层实际用于商业经营部分的房屋(进深不超过12米,超过12米按12米计算),按商业用房与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比准价差价的30%给予补助,商业用房价格低于住宅房屋价格的不予补助。

/

七、案例演算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结算示例(70m²)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

1000000元

其他拆迁补偿和补助

1.货币补偿补助金额15%

150000元

2.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21000元

3.6个月临时安置费

8400元

4.其他补偿费

0元

小计

179400元

征收补偿资金合计

1179400元

全额兑换房票金额(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货币补助15%)

1150000元

征收补偿资金剩余金额

29400元

签约搬迁奖励10%

10000元

解读机关: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人:贺静静

咨询方式:0574-88586625

政策原文: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