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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1-109145 组配分类 区府办文件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字号 奉政办发〔2021〕2号 发文日期 2021-01-19 成文日期 2021-01-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FHD01-2021-0001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化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五同步”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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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五同步”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宁波市奉化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五同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确保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装修、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以下简称五同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及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浙教基〔2020〕143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奉化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二条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改、教育、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协同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五同步”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

第三条  区发改、教育、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协作配合,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城区学前教育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规划内容,合理布局,确保幼儿园规模、数量与城镇化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四条  配套幼儿园的设计建设,应严格落实学前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要求,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等规定执行。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入园需求等相适应,满足本住宅小区和周边适龄儿童入园需要。小区人口0.4-0.56万人(含0.56)的设9个班、用地面积4655平方米、建筑面积3187平方米;0.56-0.75万人(含0.75)的设12个班、用地面积6010平方米、建筑面积4042平方米;0.75-0.94万人(含0.94)的设15个班、用地面积7511平方米、建筑面积5054平方米。幼儿园办园规模一般不宜超过15个班,平均每班幼儿30人。

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应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

第五条  在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重要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时,须在规划条件有关公共配套设施的内容中明确规定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规模、建设标准、具体建设指标。城区内小区配套幼儿园开发建设单位按不低于省一级幼儿园标准配置,镇(街道)小区配套幼儿园开发建设单位按不低于省二级幼儿园标准配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出具的规划条件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严格审查,并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通知教育部门参加。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加以约定。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缩、侵占或擅自变更。

第七条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及装修设计的标准、条件、参数及要求应交教育部门审核通过,装修工程按大于2000元/平方米(包括装潢设计及造价咨询费)标准进行装修,装修设计图由教育部门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进行预算编制,开发建设单位也可以此标准将已通过质监验收的白坯配套幼儿园移交给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组织设计及装修,开发建设单位如在小区建筑全部结顶前完成资金转交,视作同步交付。

第三章  建设与验收移交

第八条  开发建设部门按有关程序和管理办法负责配套幼儿园建设,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必须征求教育部门关于配套幼儿园的验收意见,对已规划的配套幼儿园与整个新建住宅项目不能同步建设的,整个住宅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对整个住宅项目不予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

第九条  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开发建设单位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检查备案。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验收合格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需按规定将幼儿园移交给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开发建设单位与教育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教育部门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

移交过程中应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第四章  管理使用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应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并及时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落实相关教育资源的调配。确有困难或特殊情况的,必须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公益普惠属性,不得建成营利性幼儿园。在优先保障本住宅小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入园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满足周边居民适龄子女入园需求。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之前已完成审批的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与教育部门签订了幼儿园配建协议的,继续按照协议执行;未签订配建协议,但在规划方案中要求配建幼儿园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建到位。本细则实施之前已经使用的配套幼儿园,土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的,依据省政府有关规定,作为公共资源,由产权单位、主办单位或个人将正在使用的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对产权已归私有的配套幼儿园,一律不得改作他用,并必须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园。

第十四条  区教育局会同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规划建设、移交配套幼儿园或不配合教育部门办理权证的,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对其实行不良行为公示,并暂停办理其后续项目的有关手续。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不按规定督促、支持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办证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依法查处,并交由教育部门重新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五同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奉政办发〔2018〕81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宁波市奉化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五同步”实施细则

图解:宁波市奉化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五同步”实施细则

简明问答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化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五同步”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