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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80014W/2022-128363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科技
发文字号 奉科〔2022〕22号 发文日期 2022-06-01 成文日期 2022-06-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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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研发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上级科技部门有关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宁波市奉化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6月1日


宁波市奉化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研发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上级科技部门有关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波市奉化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  区科技局负责宁波市奉化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申报、受理、认定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扩大总量,提升质量,扶优扶强”的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我区企业整体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五条 “宁波市奉化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名称应规范使用,采用“奉化+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究开发方向+工程(技术)中心”的形式。

第六条 申报“宁波市奉化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优先支持属于培育的新兴产业和区特色优势产业的企业,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范围,上年度销售规模必须达到500万元以上。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研究开发投入,申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1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销售收入-2000)*3%+100]万元;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1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销售收入-15000)*2%+490]万元。

企业研发费用以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明细表、科技统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等其中之一为依据。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主要包括:①人员人工②直接投入③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④设计费用⑤装备调试费⑥无形资产摊销⑦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⑧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三)近3年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3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产权应由申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原始申请并获得,不包括由其它单位(个人)受让、受赠、并购、独占实施许可等方式获得;权利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办理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四)拥有较高技术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或占比不低于上年度职工总人数的10%(最低不少于5人),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全部研发人员的60%。

(五)工程(技术)中心依托企业的管理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能为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提供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与资金支撑,配备有先进的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和相应的专用场地,研发场地不小于100平方米,单价5千元以上研发设备原值总额不小于50万元。

(六)工程(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制度,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第七条 申报“奉化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基本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区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认定一次,具体申报认定时间以下发通知为准。

(二)企业在线填报《宁波市奉化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表》(附件1),按照《宁波市奉化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附件2)制成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各镇(街道)、开发区归口部门初审。

(三)经各镇(街道)、开发区归口部门初审推荐,区科技局受理审核汇总后,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参照《奉化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进行综合评价,并对相关企业中心建设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区科技局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参照综合评价和实地核查情况确定认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文公布。

第八条 鼓励认定为奉化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和知识产权申请保护力度,积极申报高新技术苗子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第九条 奉化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依托企业主体消失或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开展日常科技活动的;

(二)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依托单位已不具备认定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基本条件的;

(四)申请认定过程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十条 奉化区级、宁波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实行逐级推荐申报的原则。对运行一年以上,且成效显著的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奉化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奉化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表.docx

2、奉化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docx

3、奉化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docx


政策解读:重点政策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简明问答解读:简明问答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