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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80671U/2023-136316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字号 奉卫〔2023〕2号 发文日期 2023-01-12 成文日期 2023-0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FHD67-2023-0001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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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教育局:

为充分发挥区级财政扶持资金的规范引导作用,加快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提高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更好地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特制定《宁波市奉化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3年1月12日

宁波市奉化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以下简称托育)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服务供给体系,扶持各类托育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甬党发〔2021〕2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2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奉政办发〔2020〕37号)、《宁波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卫发〔2022〕63号)、《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托育机构管理的通知》(甬卫发〔2022〕81号)、《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22〕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配套制定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区级托育服务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来源、补助对象和标准、兑现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确保各项补助政策落地取得实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指市、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及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和管理,并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和分配方案,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拨付,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保障基本、普惠为主,注重绩效、示范引领”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指我区辖区内经依法登记并经区卫生健康局备案且按备案核定规模招托,并按照普惠托育价收取婴幼儿托育费的托育机构,包括社会力量办托育机构、公办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社区托育服务机构等。

第六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条件:

(一)依法规范办托,经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取得登记备案证件,且按备案核定规模招托,办托行为规范。

(二)收费合理合规,与区卫生健康局签订普惠性托育机构办托协议书,承诺并执行托育服务收费价格不高于政府制定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指导价格,期限不少于3 年。一次性收取托育服务费用不得超过3个月(幼儿园托育部收费根据区教育局相关规定允许按学期收费),且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

(三)机构内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上岗证持证率不低于90%;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五险”。

(四)按要求进行年度考核,且上一年度考核合格(新建机构除外)的。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

(一)未妥善处置经营活动中的各类纠纷,且正处于集体信访期间的(包括集体信访未妥善处置);

(二)机构法定代表人列入各级失信名单的;

(三)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

(四)近3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负面事件(舆情)的;

(五)申请年度内被治安、消防、教育、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七条 普惠机构认定程序:

(一)托育服务机构自愿申报和服务承诺。符合条件的

托育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镇(街道)提交如下材料:

(1)宁波市普惠性托育服务申报表(见附件1),签订普惠托育服务承诺;

(2)提供近3个月的托育服务收费票据存根;

(二)镇(街道)初审。镇(街道)组织实地核查,

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标准的,向区卫生健康局推荐申报;对不予推荐申报的,要向申报对象说明原因。

(三)区卫生健康局认定。区卫生健康局对照标准进行复核,必要时实地复核,对复核符合标准的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后无异议的,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并将认定名单向社会公布;对不予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要向申报对象说明原因。

第八条 普惠机构认定时间:符合条件的机构需在规定时间段内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2022年申报时间段为10至11月,以后每年2至3月申报,如过期申报延后至下一年度。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九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指导价格确定,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有善育”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浙卫办〔2022〕6 号),普惠性托育服务指导价格应低于当地城乡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2022年奉化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最高标准经向社会公示后定为:城镇2580元/月,农村1920元/月(按区统计局城乡划分口径),此收费标准执行至2023年6月。

第十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仅包含保育费等基础性服务收费,不包含伙食费、代收费等拓展性服务收费。按服务范围划分为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按托育机构等级不同执行不同收费标准,五星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不得高于当年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四星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不得高于当年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标准*90%,三星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不得高于当年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标准*80%,无星级托育机构每人每月不得高于当年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标准*65%。半日托每人每月收费不超过全日托的50%;计时托按小时计算,每人每天1小时收费不超过全日托的3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第十一条普惠性托育服务指导价格每年调整一次,价格确定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确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幼儿园托育部普惠性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区教育局规定的普惠性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 补助经费包括普惠托位建设补助、普惠托位运营补助、社区照护服务补助和示范奖励补助。补助有效期暂定为3年,后续根据上级政策再做调整。

(一)普惠托位建设补助。2020年以来新建备案托育机构,通过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且机构依法依规经营的,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托位数核定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最高不超过备案托位总数),补助资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补助期间托育机构(托位)终止或撤除,剩余年度补助资金不再享受。

2020年以来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新开设托班,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开设托班幼儿园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教〔2022〕12号)完成登记,且不高于幼儿园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收托3岁以下婴幼儿的,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利用同一场所已享受过补助的托位或已享受过幼儿园有关建设补助的学位改建,或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已享受中央财政普惠托育建设项目补助的,仍可以申请普惠托育建设补助,但国家、市两级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5%。

(二)普惠托位运营补助。2025年前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存续期间,按照规定提交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资金补助申请表并通过审核的,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备案托位数),按托大班、混合班300元/人/月,托小班500元/人/月,乳儿班800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入托天数累计达10天但不足1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补助资金,10天以下的当月不予补助),补助资金按年发放(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实际在托3岁以下婴幼儿数*在托月数),限补三年(从首次享受运营补助之年起算)。

2025年前按照浙教办基教〔2022〕12号文件登记的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托班,按照规定提交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资金补助申请表并通过审核的,享受同等补助政策;公办幼儿园托班和公办托育机构,按一半标准予以运营补助。

(三)社区照护服务补助。统筹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家庭托育点以及儿童早期发展、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等照护服务项目。对通过验收,符合建设标准的婴幼儿社区成长驿站,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万元/家的建设补助;对优质按时完成年度小组活动任务数的,给予运营补助经费不高于0.5万元/家。         

(四)示范奖励补助。对获评为国家、省、市、区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同一机构就高补助)。

对承担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功能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在建设完毕并通过市级验收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十四条 经费补助时间及额度:

(一)普惠托位建设经费自2023年起实施补助,2020年、2021年、2022年新增的托位在2023年起补,以后每年新增托位从下一年起补,补助资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

(二)普惠托位运营补助自2024年起实施补助,每年补助上一年的实际入托人数。

(三)社区照护服务建设补助。通过验收后正常营运满1个月的婴幼儿社区成长驿站,由所属镇(街道)向区卫健局提出一次性建设补助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区卫健局组织对申报的驿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拨。每年12月1日后提出申报的成长驿站,将于次年11月底前下拨。

(四)社区照护服务运营补助。建设完成启用后正常运营满12个月的婴幼儿社区成长驿站以及开展的家庭养育入户指导、家庭养育筛查、家庭养育亲子活动等,由属地镇(街道)向区卫健局提出运营补助申报,并按要求提供活动计划、活动记录、活动签到、活动照片和视频等相关资料,区卫健局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一般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下拨。每年7月1日后提出申报的,一般将于次年6月底前下拨。

第十五条 普惠性托育服务补助中普惠托位建设补助和普惠托位运营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承担。市、区将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形成稳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有效期为3年(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托育或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式报请区卫生健康局批准,并退回当年度财政补助资金(含建设补助资金和运营补助资金);因不可抗力原因停止办托的,财政补助资金可不予退回。

第十七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卫生健康局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追回或取消当年补助经费:

(一)未妥善处置经营活动中的各类纠纷,且正处于集体信访期间的(包括集体信访未妥善处置);

(二)机构法定代表人列入各级失信名单的;

(三)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

(四)发生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重大负面事件(舆情)的;

(五)申请年度内被治安、消防、市场监管、卫健、教育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备,各类财政性补助资金将划入托育机构对公账户。

第十九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奖励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办托质量提升,也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园舍维修改造、租金、工作人员“五险一金”等工资福利和人才培训。

第二十条 加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资金补助核查制度,每年拨付资金前,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普惠托育服务建设补助机构进行全面实地核查,对普惠托育服务运营补助机构、社区照护服务驿站、儿童早期发展项目等进行抽查,确保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符合规定。对于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依照《财政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附件1:宁波市奉化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docx

附件2:奉化区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表.docx

附件3:奉化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资金补助申请表.docx

政策解读:解读:《宁波市奉化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图解:图解:《宁波市奉化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